二、地、县、乡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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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调整〗〖机构〗〖民政〗〖市(地)级〗〖县级〗〖乡(镇)级〗〖调整〗
自1950年5月起,山东省辖市济南、青岛、徐州均设置民政局,局下设科。 烟
台市和11个专署以及各县(区)均设民政科。县辖区,区政府配有民政助理员,乡、
村由优救委员负责民政事务。1955年以后,烟台市和各专署与县(市、区)民政科
相继改称民政局。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淄博专署民政局与昌潍专署民政局改为生
活福利局,聊城专署民政局改为政法督导组。少数县民政局撤销,民政工作任务分
别交给县府办公室和兵役局、农业局等部门兼办,民政工作被削弱。 1959年6月,
根据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的指示,专、县两级统一恢复民政局的建制,人民公社配
备专职民政助理员。到1960年6月,全省民政干部共有1386人。 “文化大革命”初
期,地(市)、县民政局被撤销。1970年以后, 地(市)、 县民政局陆续恢复。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地(市)、县民政机构逐步充实健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