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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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民政〗〖机构〗〖职责〗〖设置〗〖管理〗
抗日战争期间,山东抗日根据地于1940年8月1日成立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
会(以下简称山东省战工会)。山东省战工会设政治组,主管民政工作。1941年 3
月政治组改为民政处。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民主政权最早的民政机构。
首任民政处长由省战工会副主任陈明兼任。1943年9 月山东省战工会改称山东省战
时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政委会)。同年10月,山东省政委会公布《山东省
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山东省行政督察专
员公署组织条例》、《山东省政府组织条例》和《山东省区公所组织条例》。根据
上述条例,山东省政委会设民政处。民政处的任务是:提请任免行政人员;干部管
理及训练;土地行政事项;户籍;协同财政处筹划征收公粮;选举;卫生行政;赈
灾、抚恤、优抗、保育及其他社会救济;战时邮政交通;婚姻登记及礼俗宗教;劳
资及佃业争议;战时动员;人民团体登记及其他有关民政事项。
行政公署设民政处(科),任务与省政委会民政处相同。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民政科,主管干部管理与教育,户籍调查,土地陈报,办
理选举,优抗、抚恤、救济和战争动员,改善民生,婚姻登记及礼俗改良等。
县政府设民政科,任务是:推动指导区村行政工作;登记审查区村行政干部;
提供区村行政人员任免意见;区村选举;土地陈报;人口登记;协同财粮科筹划征
粮;减租减息;增加工资;改善民生及调解劳资佃业争议;优抗、救济、抚恤、保
育及其他社会救济;卫生设施及公共医院指导管理;婚姻登记及礼俗宗教;禁烟、
禁毒、禁赌、放足;战时动员;战时邮政交通指导;人民团体登记及其他有关民政
事项。
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1人(或由副区长兼任)。
1945年8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省政府设民政厅。 民政
厅内有一、二、三科,分管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8年11月,省民政厅增设战勤科。
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同年7月,省人民
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民政工作建设的指示》,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一)
组织建设;(二)人事行政;(三)市政建设;(四)行政区划;(五)户籍、人
口的调查登记;(六)举办选举;(七)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和调解纠纷;(八)
烈士褒扬、抚恤;(九)优待烈、军、工属;(十)安置荣老病弱人员;(十一)
参军归队;(十二)人力、物力动员;(十三)社会救济;(十四)婚姻登记;(
十五)保育儿童;(十六)民族工作;(十七)改革礼俗;(十八)宗教信仰;(
十九)实施禁政;(二十)其他有关民政事项。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
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调归民政厅领导。
行政公署设民政处,处下设民政科、社会福利科、战勤科、人事科。专员公署
和县政府设民政科,科下设民政股、战勤股、荣优股和人事股。区公所设民政助理
员,乡(村)由乡(村)长负责民政工作。

表9-2 山东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省级民政机构设置表

〖山东〗〖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省级〗
〖民政〗〖机构〗〖设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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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民政厅│厅(处)│ 机构设置 │ 备 注 │
│ │(处)│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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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3月至 │民政处│陈明 │不 详 │省战工会副主任陈 │
│1941年11月 │ │ │ │明兼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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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1月至│民政处│王子文 │不 详 │省战工会常务委员 │
│1942年7月 │ │ │ │王子文兼代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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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7月至 │民政处│李竹如 │不 详 │省战工会秘书长李 │
│1942年11月 │ │ │ │竹如兼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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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12月至│民政处│不详 │不 详 │ │
│1943年2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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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3月至 │民政处│梁竹航 │不 详 │ │
│1945年7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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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至 │民政厅│梁竹航 │一至三科 │ │
│1946年4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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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至 │民政厅│梁竹航 │一至四科 │增设第四科,全厅共│
│1949年3月 │ │ │ │1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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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4月至 │民政厅│谢辉 │人事处、秘书室 │谢辉在支前委员会 │
│1949年7月 │ │ │(科级室)、民政│工作,由秘书长孟东│
│ │ │ │科、社会福利科、│波兼代厅长,全厅共│
│ │ │ │战勤科、拥优科 │9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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