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鲁豫黄河滩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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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山东〗〖河南〗〖边界争议〗〖黄河滩区〗〖土地纠纷〗〖概述〗
山东省东明县、鄄城县隔黄河与河南省长垣县、濮阳市郊区、范县相邻。由于
黄河水势不稳,河道滚动,滩地变迁,打乱了种植界线,造成地权混乱,致使两省
上述地区部分沿黄村庄不断发生土地纠纷,有争议面积近3万亩。从50年代到 1987
年底,曾发生较大的械斗事件40余起,双方群众均有伤亡。
〖东明〗〖长垣县〗〖损失〗
一、东明县小井乡(原王店公社)杨庄村与长垣县芦岗乡(原芦岗公社)白河、
大付寨两村的土地纠纷
1966年前,这3个村庄在习惯种界上时常发生争种争收。1966年3月,双方县、
社、大队各派代表共同调查了解历史上村庄座落位置、土地权属和当时种植情况,
划定了边界,并签订了协议。双方议定:以古45华里神仙路附近大外沟为界,南北
定向,划一边界线。其外沟位置是:北头从老林口(往西距小青庄3华里); 中段
经落河村马楼(往西距念李村5华里);南头至夏奶奶庙(往西距戚寺村7华里)。
协议后双方安定生产。1968年,黄河主航道东移,杨庄大队村庄东迁,长垣县白河
等村借机向东占种杨庄土地5732亩,由此产生新的土地纠纷。1974年4月18日, 因
白河村争种杨庄村的土地,杨庄村扣了白河村牲畜25头;白河村组织200 余人打伤
杨庄大队干部、社员11人,打死1人。1980年麦收期间,杨庄村扣了白河村拖拉机,
白河村又捆绑杨庄生产队长。几次纠纷均未能解决。矛盾的焦点是双方对1966年 3
月协议的边界线大外沟的位置认定不一。
〖东明县〗〖长垣县〗
二、东明县张寨乡(原张寨公社)马集等6个村与长垣县武丘乡(原武丘公社)
罗圈、三合村的纠纷
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1958年河南省规定隔河不种地,造成地权混乱。长垣县
占东明县28个村的土地2. 18万余亩建立长垣农场, 造成东明县万余名群众生活
无着,因此群众不断要求解决土地问题。1961年8月, 中共河南省委先后召集长垣
县、东明县和长垣农场三方代表,协商划一条永久边界线,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后
又下达了豫办发109号文件,规定从长垣县农场排灌支渠以东划出8000亩归还东明,
亦未落实。1962年1月10日,河南省委又下达豫发52号文, 规定从农场排灌支渠以
东拨出1.5万亩(包括109号文件划出的8000亩)给东明。 由于交给东明的土地实
际丈量仅有4300亩, 与原占土地数量相差太多, 群众多次上访河南省委及中央。
1962年8月,河南省划出一条临时耕种线,并一直延续下来。据此耕种线, 东明县
耕地与1958年实际耕种的土地相差8000余亩。东明县要求如数归还。1963年东明县
划归山东后,这个问题成为两省之间的边界纠纷,至1987年仍未得到解决。
〖东明县〗〖濮阳县〗
三、东明县与濮阳县滩地纠纷
纠纷涉及两处。一是东明县高村乡(原向阳公社)苏店等7 个村与濮阳县渠村
乡青庄等3个村和郎中乡赵寨等2个村之间的纠纷。由于1958年河南省实行隔河不种
地的规定,造成濮阳县青庄村的南岸部分土地被东明县冷寨、苏店村耕种,东明县
冷寨、祥寨村的部分土地被濮阳农牧场耕种。1962年农牧场撤销后,双方群众要求
归还原来土地。1963年4月7日,由双方县、社、队代表参加协商,达成协议,并绘
了图纸。按图纸东明县耕种的淄阳县青庄的3000余亩土地应归还青庄;濮阳县农牧
场占用东明县冷寨、祥寨的近2000亩土地应归还冷寨、祥寨。但双方均未交还土地,
问题未得到解决。另一处是,东明县高村乡白店、苏店村与濮阳县渠村乡刘海、柿
子园村因黄河河道移动引起的土地纠纷,争议面积3000余亩。这片土地原在黄河南
岸,历来由东明县白店、苏店耕种。1963年,黄河主航道东移,该地落河。到1970
年,这块土地逐渐出河撇在北岸,被刘海、柿子园村耕种。1975年,白店、苏店村
向刘海、柿子园村交涉,要求全部归还。当时只还给1480亩,且至1977年又被刘海、
柿子园村全部耕种,还占种了苏店村原在北岸的700余亩土地。
1976年9月,濮阳县渠村公社负责人带船到东明县宋寨村抢收田青, 宋寨村扣
下其小船1只。同年10月19日,濮阳县渠村公社干部带领200余人扣了东明县航运队
黄河渡口双身轮渡机船和拖船各1艘。矛盾一直未能解决。
〖鄄城县〗〖范县〗〖损失〗
四、鄄城县李进士堂乡小王庄村与范县中李桥、南李桥、北李桥、位堂等4 村
的土地纠纷
小王庄原在黄河北岸,1948年落河,小王庄的群众散居在黄河南岸的三合村等
几个村。1962年,小王庄的土地逐渐出河,河南中李桥等4 个村就近耕种了小王庄
的土地,双方多次发生争议。1968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小王庄村村址以北的自
然沟为界,东起肖庄堤口向南的南北路,西至中李桥向南的南北路,沟北土地归中
李桥等村耕种,沟南由三合大队(原三合村)耕种。1971年中李桥等村违背协议,
越界在沟南抢种200余亩土地。后经交涉,双方同意仍按原协议种植, 但中李桥村
拒不执行。1978年散居三合村的原小王庄群众又回原村址重新建村,要求中李桥等
村归还其原有土地,对方不给。小王庄群众随即耕种了沟北原属小王庄、后按1968
年协议由中李桥耕种的170亩土地。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和械斗。1982年8月20
日,小王庄村妇女邢玉梅带其子在争议地内割草,遭北李桥、中李桥、位堂村群众
毒打,当小王庄群众组织抢救时,双方发生械斗,打伤小王庄群众30人,其中重伤
15人。1983年4月10日,中李桥村20余人绑架了小王庄村生产队长李兆法、李来勇。
同年7月12日,北李桥村绑架了小王庄社员李兆般,将其打成重伤。1984年9月12日,
范县中李桥等3个村几百人抢收小王庄的豆子,双方发生械斗。 中李桥村社员刘俊
杰中弹死亡。为了解决纠纷,双方县、社、队曾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形成一致意
见。1985年5月26日, 河南省民政厅厅长杨清汾与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崔凤舞在郑
州进行商谈,提出了4条意见:(一)处理这一纠纷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 有
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四化”建设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互让互谅,
顾大局、向前看的精神,客观地、历史地、全面地分析情况,公正、合理地解决问
题。(二)两省应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矛盾激化,避免造成更大的人民生命财产的
损失,维护这一地区安定团结的局面。(三)对纠纷事件中双方受伤群众和死者遗
属的生活困难,在进行正面教育的同时,可由两省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四)对
争议土地的处理,先由两省分头调查,掌握情况,然后由两省共同协商,作出裁定,
划定种植界线。
1985年6月,两省各派工作组进行调查,并在范县进行了会商。 由于双方意见
不一致,会商中断,土地纠纷未能解决。
1986年8月22日,范县中李桥等村与小王庄再度发生纠纷, 小王庄的群众被对
方打死2人,打伤1人。
〖菏泽〗〖濮阳〗〖黄河滩区〗〖土地纠纷〗
〖边界争议〗〖调处〗〖会议纪要〗
为了解决东明、鄄城与濮阳、范县沿黄滩区的土地纠纷,1987年4月15日至 17
日,两省进行了会商。6月1日,山东省菏泽行署和河南省濮阳市政府研究解决两地
市沿黄滩区土地纠纷的具体意见,并形成《豫鲁两省解决黄河滩区土地纠纷问题会
谈纪要》。双方共同议定:(一)对械斗事件,由双方政法机关分别查明情况,对
事件的策划者、组织指挥者和直接责任者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主动告知对
方政法机关,处理后及时通报处理结果。(二)为防止今后再发生械斗事件,要全
部收缴纠纷地区的火枪、火炮。收缴工作由上述四县公安局长负责,县公安局统一
收缴,统一保管。以后再发生械斗,由地、市、县公安局(处)长和乡、村长负责。
(三)建立联防小组,维护麦收秩序,保证不出问题。(四)对死者遗属和致残丧
失劳动能力的群众,由责任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双方要尽快做好对死者遗属
和致残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五)为有利于安定团结,消除隔阂,有利于滩区群
众的生产、生活,双方同意将鄄城县小王庄村划归范县管辖,濮阳县将白罡乡全庄
村划归鄄城县管辖。双方要各自做好群众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后办理手
续。
会后,双方都做了积极的工作。《会谈纪要》除小王庄归属范县管辖未能实施
外,其余均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