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鲁苏微山湖边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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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湖〗〖边界争议〗〖省际〗〖山东〗〖江苏〗〖调处〗〖协议〗
〖1952-1958〗
独山、南阳、昭阳、微山4个湖(以下简称“四湖”)相连。抗日战争以前,独
山、南阳二湖全属山东管辖,微山、昭阳二湖由山东、江苏两省分管,但分管的具
体界线没有明确划分,湖区群众为争夺湖产常常引起纠纷或械斗。特别是1952年沿
湖的沛县、铜山县划归江苏省后,微山湖边界纠纷涉及鲁苏两省,调处更加困难。
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精神,1953年1月20日, 山东省政府委派
民政厅副厅长王子彬前往江苏,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代表向明、陶逸飞就调整鲁苏省
界问题作了商讨。1953年4月1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代表范光一等与江苏省人民政
府代表陶逸飞等再次进行商谈。双方同意将昭阳、微山两湖全部划归山东,建立微
山县,统一管理昭阳、微山、南阳、独山四湖。微山县县界的划分是:湖区群众靠
纯渔业和半渔半农为生的,原则上将这两种渔民村及湖中全部公田划归微山县。将
江苏省铜北县所属阎大庄、阎小庄、后八段、七段、后五段、前四段、袁庄、后四
段、周庄、高庄、林庄、权场、后场、房村、孙庄等15个村和沛县所属的王楼、高
楼、刘楼、小闸、小四段、程子庙、十三欢、水围子、官庄、甄王庄、聂庄铺、东
丁官屯、东陶官屯、张楼、北丁官屯等15个村,共计30个村划归山东省滕县专区的
微山县领导。具体界线基本上以湖田为界,如以上划归微山县领导的村庄有突出于
湖田以外者则以村庄为界。同时,达成了以下协议:一、湖田产权与湖产管理问题:
在上级未统一规定前,凡沿湖群众耕种的湖田,无论耕种年代远近,未曾确权发证
者,均属国有,只能允许其有使用权,不得典卖赠送;沿湖群众原以湖产(如采菱
藕、培植芦苇等)为副业生产者,仍以其习惯不变,对湖田湖产之管理均由微山县
负责。二、税收问题:凡属湖田,按“人随地走”的原则,由微山县征税;属于确
权发证的农民私有土地,则以“地随人走”的原则,向其驻地政府交税;至于未过
拨的土地,则可由土地的所在政府征税。三、凡不隶属微山县沿湖渡口的船只,按
民船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微山县负责管理,但只限于船只。至于有牵扯于地方行政
事宜,则仍由其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四、治水问题,必须照顾双方群众利益,互相
支持与协助。具体办法仍遵照1949年徐州会议决议执行。铜山、沛县如受水患,须
向湖内排水时,微山县要予应允,如须浚河水入湖时,必须一直将河道导入湖内。
1953年8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53)政政邓字第136号文,批复同
意山东省以微山等四湖湖区为基础将湖内纯渔村及沿湖半渔村划设为微山县。1956
年7月11日,国务院以(56)国内罗字第124号文件批复:微山湖湖面由山东省微山
县统一管理。从1953年微山建县到1958年,微山、沛县、铜山三县认真执行中央批
复,遵守两省协议,未再发生纠纷。
〖1959-1980〗〖损失〗〖人员〗
1959年初,沛县建立湖田指挥部,组织17处公社的2万多人、1000头牲口, 伸
入微山湖抢种湖田8万余亩,引起纠纷,发生械斗。事发后,江苏省委、 徐州地委
及时作了处理。麦收后,沛县将湖田全部退给微山,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961年秋,沛县提出“向大湖进军”的口号,重新组织群众抢种微山县的湖田,
纠纷再起。1964年沛县发出管理微山湖的布告,并在沿湖成立15个水产收购站,致
使边界纠纷由局部到全面,逐步扩大,械斗不断发生。自1961年到1966年共发生纠
纷194起,其中较大的51起。双方死1人,伤205人,其中重伤53人。为此, 两省和
双方有关地、县协商50余天未能解决。以后纠纷连年发生,矛盾越来越大。1967年
4月,周恩来总理委托南京军区政委杜平召集苏鲁两省及有关地、 县和军队代表共
31人,从1967年5月12日至30日, 在南京举行了解决微山湖地区纠纷的协商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南京军区杜平、赵增魁,济南军区6063部队钟光国、李悌、要金恒,
华东局农办王建生,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水利局张次宾、雷雨,山东省民政厅侯书经,
南四湖工程局程勉、邱宗章、马允骥,济宁军分区张子亮、张体娥、鞠世宾,济宁
专区邱天乙、冯守坤,微山县邓树林、陈乐寅,江苏省军区军事管制委员会黄斗,
江苏省民政厅陶逸飞、夏如山,水利厅陈志定、戴澄东,徐州军分区郑吉,徐州专
区汤海南,沛县人武部苏印华,沛县张进、肖素然,铜山县贾柱荣、薄发田。这次
会议就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协议:一、湖田及渔民陆居问题。 32.5 米高程(淮
委废黄河口标志,下同)以上的湖内土地,由沛县、微山、铜山三县沿湖有关社队
耕种,为照顾微山县渔民陆居,除1961年沛县已拨给渔民的部分土地外,再拨给渔
民土地2000亩。渔民定居点,由双方具体商定。铜山、微山两县商定在郑集河与戴
河之间安置渔民5000人,该段土地(含32.5米以下部分)由微山县渔民耕种。32.
5米高程以下之土地,以微山县湖、渔民使用为主,适当照顾铜山、沛县沿湖农民,
由微山县统一分配,双方协商确定铜山县象山附近之退水土地,由铜山县向下延伸
耕种。二、湖产问题。芦苇、苦江草等按照谁培植归谁的原则处理。大片的划线定
界继续经营;小片、插花和有争执的地段,应本着互谅互让,便利经营的原则,适
当调整,划定范围。湖产由微山县统一管理,发给使用证,并征收特产税。三、水
利问题。筹建沂、沭、泗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国务院,同时确
定由6063部队和山东、江苏两省共同组成执行小组负责执行。执行小组由6063部队
参谋长钟光国任组长,山东省的张次宾、江苏省的黄斗任副组长。1967年6月22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以(67)国水电字第173号文批转了这次会议纪要, 要求山东、
江苏两省认真贯彻执行,但当时正值“文化大革命”时期,纪要所决定的问题未能
落实。
自1961年起,争引湖水、强种湖田、抢收湖产事件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
自1961年至1980年,发生较大械斗事件400余起,死17人(微山县6人),重伤 100
余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如1980年5月,江苏省高楼公社永胜、微西、渭河
三个渔民居住点的一次群众械斗,仅微山县就有20名渔民、10名学生、1 名教师被
打伤。同年9月,沛县李集、大屯两个公社的挖工庄、赵庙、赵楼、 丰乐村的群众
在昭阳湖东侧,与微山县付村公社张庄、小卜湾、郭坊等湖民队发生械斗,双方死
5人(其中沛县4人、微山1人),伤19人。
〖1981-1987〗〖损失〗〖人员〗〖报告〗
1981年9月8日至11日,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在徐州召集山东、江苏和民政部、
水利部的负责人,就南四湖湖区群众在芦苇收割季节加强安定团结、搞好生产和防
止发生械斗的问题进行了座谈。参加座谈会的有:山东省委书记兼副省长李振,江
苏省委书记兼副省长周泽、副省长陈克天,民政部副部长李金德,水利部副部长张
季农,国务院副秘书长王优林。会议达成了《关于加强微山湖地区安定团结的几项
临时协议》:一、为了防止群众发生武装械斗,建议山东、江苏两省人民政府责成
微山县和铜山县、沛县,根据国务院1980年10月20日的规定,全部收回群众手中的
民兵武器,并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对流散在群众中或群众私藏的枪支、弹药,要
认真调查,坚决收缴,如有私藏不交者,公安、司法部门可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湖区的管理,严格禁止携带枪支、弹药进入湖区;湖
区群众生产所必须的猎枪、鸭枪,各公社、生产队要指定专人进行造册登记,加强
管理(在收割声苇期间,可集中保管,停止使用),社队干部要保证群众不用于械
斗。沿湖各县领导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为群众起表率作用。同时要做好沿湖广
大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安定团结和正常的生产秩序,严禁哄抢湖产和参加械斗;
对肇事者要依法从严处理。二、关于解决湖田纠纷。在种麦和芦苇收割季节,由山
东济宁行署、江苏徐州行署(各2人)、民政部、水利部(各1人)组成工作组,本
着互谅互让、协调一致的原则,妥善解决有争议地段湖田湖产的纠纷。工作组分别
由济宁行署和徐州行署抽调得力干部轮流担任组长(半月轮换)。工作组将分别在
微山、沛县办公,两县应积极支持工作组进行工作,并为工作组提供生活、交通方
便和安全保证。三、用水问题。仍按国家农民1980年5月7日批转水利部的方案执行。
上级湖蓄水较丰盛,种麦期间,由复新河闸放水给丰县,以解决其农业用水;同时
由上级湖放一部分水到下级湖,以解决其周围工矿用水。
1982年8月,双方纠纷再起,发生械斗,互有伤亡。9月11日,国务院由杨静仁、
杜星垣召集山东省李振、江苏省周泽、李崇,就解决微山湖纠纷进行了研究。9 月
1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阅(1982)26号文发了《关于解决山东、江苏微山湖纠纷
问题会议纪要》:一、解决微山湖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与会同志一致同意,要
按照党的十二大会议精神,在解决微山湖纠纷问题上打开一个新局面,顾全大局,
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尊重历史和现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靠两省的
同志,互相配合解决问题。二、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微山湖地区安定团结的几项
临时协议》。与会同志认为,1981年9月两省达成的协议, 在解决微山湖纠纷问题
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继续严格遵守。三、8月在湖区发生的伤亡事件, 要认真
查清,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杜绝
再发生此类事件。四、为搞好湖区秋收秋种,由两省和民政部派人组成临时工作组,
监督、检查执行协议的情况,协调有关问题。临时工作组成员由地、处级以上负责
同志组成,并于9月20日在江苏沛县集中,开展工作,半个月后移驻山东微山县。
此后,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受国务院委托,以国务院工作组名义多次召集苏鲁两
省及有关市、县负责人会议,进一步解决微山湖纠纷问题。1983年10月13日至28日
在济宁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民政部部长崔乃夫、民政司司长李宪周,水电部
副部长杨振怀、司长姚榜义,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淮委副主任骆玉清,江苏省副
省长凌启鸿、民政厅副厅长王如光、水利厅副厅长戴澄东,山东省副省长卢洪、民
政厅时李文。1984年4月9日,国务院工作组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解决微
山湖争议问题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湖田问题。湖西大堤两侧的湖田,
不论由哪方群众耕种,均应承认其使用权,并以1983年的耕种情况为准,确定边界。
其中位于湖西大堤西侧的湖田,由沛县群众耕种的由沛县管辖,由微山县群众耕种
的归微山县管辖。位于湖西大堤东侧的湖田,由沛县群众耕种的,可继续耕种,其
管辖权划归微山县。湖田的所有权,仍执行1953年《山东省、江苏省关于微山、昭
阳两湖辖领及其具体界线之划分的协议书》中关于湖田“未曾确权发证者,均属国
有,只能允许其有使用权,不得典卖赠送”的规定。二、关于湖产问题。凡近3 年
来(1981-1983年,下同)由沛县群众收获的芦苇、苦江草,没有发生争议的地段,
仍由沛县群众继续收获,但在行政区划上仍属微山县管辖,微山县须保证这部分群
众的经营利益不得侵犯;沛县也不得再扩大收获范围。凡近3 年来发生争议和械斗
地段群众,以其居住的自然村为单位,连同以湖产为生或以湖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群众和土地一并划归微山县管辖。其中有的自然村的群众不是以湖产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又不愿划归微山县管辖的也可不划,但这部分群众不准再进入湖区经营湖产。
对调整中出现的插花地,由两县协商划定边界走向。三、江苏、山东两省在湖区的
边界走向划定后,湖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统一由微山县负责,并建立水上派出所。
1984年4月30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84)11号文件,批转了该报告, 要求鲁
苏两省迅速制订落实方案,尽快实施。1984年5月16日至24日, 国务院工作组在徐
州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发(1984)11号文件的具体方案。参加会议的
有:民政部部长崔乃夫,水电部司长姚榜义,交通部水利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梁应辰;
江苏省副省长凌启鸿、水利厅副厅长戴澄东、民政厅副厅长郭玉汉、徐州市副市长
苏士语、沛县县长朱继荣;山东省副省长卢洪、民政厅厅长李文、水利厅顾问孔昭
铭、济宁市副市长马道生、微山县县长李坤。在此基础上,同年6 月鲁苏两省在南
京召开会议,协商区划调整问题。参加人员:江苏省副省长凌启鸿、水利厅副厅长
戴澄东及徐州市的负责人;山东省副省长马连礼、民政厅厅长李文、济宁市副市长
马道生。但因对界线划分的意见不统一,未能达成协议。7月, 两省在济南召开会
议。参加人员有:民政部部长崔乃夫、民政部民政司司长李宪周;江苏省副省长凌
启鸿、民政厅副厅长郭玉汉、水利厅副厅长戴澄东、徐州市副市长苏士语;山东省
副省长马连礼、民政厅厅长李文、水利厅顾问孔昭铭、济宁市副市长马道生等。两
省就解决纠纷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将协商情况上报国务院。8月23日, 国务院赴微
山湖工作组向国务院写了第二次报告,提出解决微山湖争议问题的意见:一、关于
湖田问题。湖西大堤东侧的湖田,无论是集体或国营单位耕种的,均按中发(1984)
11号文件规定,以1983年实际耕种情况(包括春播、秋播作物、蔬菜、浅水藕、成
片林和“三条”)为准,承认其使用权。沛县、微山县徐州会议后,对湖西大堤东
侧已丈量过的湖田,应抓紧造册并由双方签字;尚未丈量的湖田,应抓紧丈量并造
册、签字。在明确各村庄的湖田经营范围后,如出现插花地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
调整,并树立湖田经营范围的标志。二、关于湖产问题。(一)将在湖产问题上有
争议的江苏省沛县所属的杨堂、孙庄、东明村、西平村、大营、曹庄、王庄、大挖
工庄、赵楼、赵庙、张庄、侣楼、庞孟庄、中挖工庄共14个村庄划给山东省微山县
管辖。(二)沛县的前丰乐村、后丰乐村、安庄、店子、彭楼、马庄6 个村庄仍属
沛县管辖,但这6个村庄的群众不再进入湖区经营湖产, 原经营湖产的地段全部无
偿交给微山县。(三)沛县在微山湖经营湖产的其他村庄,应根据近3 年经营湖产
的实际情况,明确其经营湖产地段的范围。在明确各村经营湖产地段的范围后,如
出现插花地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并树立经营湖产地段范围的标志。三、
关于渔政管理问题。微山湖的渔政由微山县统一管理。沛县渔民队可以下湖捕鱼,
渔船定为200只,其他人员不得进湖用网、箔等渔具捕鱼。 微山县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湖区渔政管理法,对各方渔民队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今后各方面增
加渔船的数量要按比例发展。四、关于微山湖二级坝以下西侧江苏、山东两省的行
政区划走向问题。湖西大堤西侧有微山县管辖的村庄和湖田的地段(包括这次由沛
县划给微山县的村庄),应以村庄和湖田作为划定两省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湖西
大堤两侧没有微山县管辖的村庄和湖田的地段,以湖西大堤东堤脚起,向东延伸60
米处,作为划定两省的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
上述报告,国务院于1984年8月27日以国发(1984)109号文件批转。9月7日至
8日,微山县县委书记胡广连、县长李坤与沛县县委副书记吴明锋、 县长朱继荣经
过会商,签署了《沛县、微山县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84) 11 号文件和国务院(
1984)109号文件的商谈纪要》。9月、10月,两县县长、副县长和有关机关人员又
多次协商,并对口做了新村庄的移交工作,组织安排有关乡镇丈量湖田、湖产。但
在落实过程中,双方仍有分歧。如沛县方面坚持扩大丈量不属于1983年耕种的湖面
等。微山、沛县在具体划定南(房村河至沛、铜边界)北(二级坝下)两段湖田、
湖产经营范围上也发生分歧,未达成协议。双方分别向国务院、民政部报告,要求
国务院裁决。1985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61号文件转发民政部
1985年8月12日《关于解决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湖产问题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
裁定:南段(房村河至沛、铜两县边界)南北长约10公里,其中靠京杭运河以东的
一片芦苇约1万亩及其东侧的1.5万亩湖田和湖产,共2.5万亩,由沛县经营, 其
余由微山县经营;北段(二级坝下)西起京杭运河、东至四道坝西堤脚,约有7000
亩湖田、湖产,其中三分之二划归沛县,三分之一划归微山县。湖腰扩大已挖掉的
部分不计算在内。为便于经营管理应划出界线,线西由沛县经营,线东由微山县经
营。1985年9月20日, 山东省政府派民政厅厅长李文和水利厅顾问孔昭铭带领工作
组与有关市、县的负责人一起研究了落实61号文件的具体方案。此后,微山、沛县
在二级坝下几次会商,统一了意见:北段(即二级坝下)先按照国务院意见划出临
时收割线。关于永久性界线的划定,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没有落实。到1987年底,
山东与江苏的边界纠纷尚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房河村南至沛、铜交界处的划
分范围没有最后划定;二是按国发(1984)109 号文件规定沛县应该无偿交给微山
的地段没有退还,仅店子、彭楼、马庄3个村退出500亩湖产,前丰乐、后丰乐和安
庄不仅没有退出,而且继续扩展;三是以湖西大堤脚起向东延伸60米处作为划定两
省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至今未勘定和插标立界。
由于上述问题没有解决,矛盾仍不断发生。1986年10月至12月,微山、沛县发
生较大的纵火和械斗事件两起,微山县被烧湖苇面积3.2万余亩,被打伤、烧伤14
人,烧毁渔船20只,直接经济损失9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