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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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城市〗〖农村〗〖登记员〗〖培训〗
1952-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前,婚姻登记在城市由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
政府民政局(科)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在农村由区或乡人民政府办理。人民公社时
期,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政社分开以后,婚姻登记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政府办理,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5年开始设立婚姻登记处,建立婚
姻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由县、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未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不准承办婚
姻登记工作。到1987年底,婚姻登记工作全部交给民政部门,全省共建立婚姻登记
处2479个,覆盖全省99.4%的乡、镇、区。全省有婚姻登记员 2585 名, 已培训
2581名,占99.8%;有婚姻登记代办员2029名,已培训1950名,占96.1%。全省
有128个县(市、区)实现婚姻档案统一管理,占县(市区)总数的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