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婚姻登记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民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2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4/article/2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婚姻〗〖登记〗〖制度〗〖法律〗
    民国时期,山东少数城市在参加集团婚礼的男女中实行过向政府机关登记并领
取结婚证书的做法。部分抗日根据地遵照《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的规定,
结婚向区级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明书。  1949年7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施行的《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男女结婚和夫妻两愿离婚,均须同到结
婚所在地的区(乡、镇)政府办理登记。
    1950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 离婚和复婚登记作了
原则规定。195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首次公布实行《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
,规定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要在政府进行登记。山东婚姻登记制度从此开始建立。
  1955年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山东执行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制度。
1980年10月,民政部重新修订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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