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旧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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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习俗〗〖改革〗〖条例〗〖规定〗〖建国前〗〖军人〗
〖年龄〗〖订婚〗〖结婚〗〖离婚〗
中国封建社会没有独立的婚姻立法。清朝时期,山东盛行包办、买卖婚姻和早
婚以及纳妾制度。男女婚嫁都是媒妁介绍,父母允诺,主婚人经媒人说合认为相宜
即行换帖订婚,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自主婚姻。男女订婚必须以
礼聘嫁,聘礼有首饰、衣服、绸缎、布匹、金钱、茶食酒肉等,女家在得到财物后
才将姑娘嫁给男家。婚姻的结成需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六
礼程序。
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曾试图取缔旧的婚姻陋习。北洋政府1915年制订的《民律
亲属编》草案和1926年制定的《民律草案》规定:禁止指腹割衫襟为亲;招婿须凭
媒约,明立婚书;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
祭礼,家产均分等。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礼制服装审订委员会和内政部拟定《婚礼草案》规定,
订婚年龄,男女均须满20岁,不满20岁者,须由父母做主。订婚信物双方交换订婚
帖,各种聘礼一概免除。还规定结婚礼节为:司仪、来宾、介绍人、证婚人、主婚
人、新郎、新娘入席就位,向党旗国旗、总理遗像行三鞠躬礼,证婚人读证书,分
别询问新郎、新娘是否同意,新郎、新娘盖章或签字,新郎、新娘相向行三鞠躬礼
并交换戒指(奏乐),证婚人致箴辞,主婚人致训辞,来宾致贺辞,主婚人致谢辞
等。
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全面
的婚姻家庭立法。它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
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男未满
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结婚
应有公开的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同时对
夫妻财产也作了详细的规定。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内务部通令改良婚姻制度,令
女家收受男家的聘礼不得超过150元。山东省政府于1936 年发布《邹平实验县取缔
婚姻陋俗办法》规定:取缔买卖婚姻,男女结婚年龄应按照民法九七三条和八九○
条规定执行;女家收受男家聘礼不得超过150元, 违者按行政院执行法从重处罚其
法定代理人及介绍人。
1942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集团结婚办法》规定:集团结婚在城
市举行者由市县政府或其所属机关主办,在乡村举办者由乡镇公所主办;参加集团
结婚的每对婚姻当事人于规定期间内向主办机关申请登记,未成年之婚姻当事人由
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交验健康证明书;参加集团结
婚应由主办机关发给结婚证书等。还制定了集团结婚行礼仪式、结婚证书式样和健
康证明书签发手续。1947年3月25日,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集团结婚办法》,
通令各区县市遵照办理。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布了一些婚姻政策方面的法律法令,对封
建婚姻制度和习俗进行了改革。1942年1 月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同年4月开始施行《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3年1月颁布《晋冀鲁
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同年9 月又重新修补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
行条例》,规定: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养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
同娶妻;订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男不满17岁,女不满15岁者不得
订婚;订婚时不得索取金钱或其他物质报酬等;男不满18岁,女不满16岁,不得结
婚;订婚、结婚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明书;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
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神经病(白痴、疯癫等)、花柳病及遗传性恶疾者,
不得结婚;寡妇有再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借此索取财物。对于离婚,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可请求离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未经离
婚即与他人订婚或结婚者;虐待压迫或遗弃他方者;妻受夫之直系亲属虐待至不能
同居者;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患花柳病、神经病及不可医治传染病等恶疾者; 被
处3年以上之徒刑者;充当汉奸者;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 经屡劝不改者;
等等。另规定,抗战军人之妻(或夫)除确知其夫(或妻)已经死亡外,未经抗战
军人本人同意,不得离婚。
1943年6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
例》,规定:凡抗日军人之配偶非对方死亡明有证据者、参加部队后毫无音信满 5
年者和参加部队后音信中断满3年者,不得离婚;与抗日军人订有婚约者, 非对方
毫无音信或者音信中断满3年者,不得解除婚约。违犯条例与抗日军人的配偶结婚,
或与抗日军人的未婚妻订婚或结婚者,其婚姻无效。1943年8月, 中共中央山东分
局公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其中对实现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的自由婚
姻制度作了规定。
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将订
婚年龄改为男17岁、女16岁,结婚年龄改为男18岁、女17岁。明确了“亲姑表姨表
亦应尽量避免缔结婚姻”,“夫妻两愿自行离婚,须向区以上政府声称备案”。
194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规定:
男须满20岁,女须满18岁始能结婚,禁止男女在5代以内的亲族血统间结婚; 蓄意
破坏革命军人婚姻者,应予处罚。《暂行条例》对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也作了规
定。

〖建国后〗〖婚姻〗〖法律〗〖贯彻〗〖制度〗〖改革〗〖宣传〗
〖登记〗〖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法律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
制度。山东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逐渐变革封建的婚姻制度,到
1951年9月,74个县、11个市共有64785对男女到区登记结婚。青年男女运用婚姻法
争取婚姻自由,不以财产多寡、门第高低作为婚姻条件,而是以爱劳动、爱学习、
思想进步为标准。广大妇女向旧式婚姻展开了斗争。1951年1~9月,处理婚姻纠纷
2.62万起,其中离婚和解除婚约的,城市占93%,农村占98%。 提出离婚的绝大
多数是女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多是包办、买卖、早婚以及虐待妇女等。全省有4835
名寡妇冲破封建贞操观念的束缚,自由结了婚。但这一时期父母包办、买卖婚姻、
早婚、重婚、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恶习仍大量存在,妇女因婚姻不
合理受虐待受迫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据9个专区、2个直属市的不完全统计, 1951
年1月至8月,妇女因婚姻不自由被杀与自杀的竟达1085人。
195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布告》, 省民政厅
将布告印发张贴到村。同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民政厅副厅长李明实为
组长,省人民法院院长张伯秋、人民检察委员会副主任李景春、省民主妇女联合会
副主席张恺、办公厅主任侯林翼等组成的检查组,检查全省婚姻法执行情况。随后
山东分局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调查摸底。1952年9月, 为在全省开展贯彻婚姻法运
动,省政府成立贯彻婚姻法办公室,抽调14个单位的27名干部组成3个工作队, 赴
济南市及滕县、文登两专区进行检查指导。到年底,全省有11个专区、3个省辖市、
74个县建立了贯彻婚姻法委员会,4个专区、2个省辖市、7 个县在贯彻婚姻法委员
会的领导下成立了贯彻婚姻法办公室。
1953年2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规定
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同年3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全省掀起宣传
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全省有60余万干部参加宣传婚姻法运动。到1955年,城市已基
本实现婚姻自主,青岛、济南、烟台、淄博4市申请结婚登记的共2万余对,其中包
办强迫未准登记的仅13对。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父母作主本人同意的半自主婚姻。
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出现了注重思想感情、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的新的婚姻观
念。到年底,全省准予结婚登记的共28. 89万对,经审查系包办强迫未准登记的
有4481对,不够婚龄未准登记的有9025对,其他原因未准登记的2232对。
1960年以后,由于放松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群众生活发生困难等原因,部分
地区出现了不够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养童养媳、借婚姻索取财物、弃夫另嫁等现
象。1962年10月,省民政厅就此向省人民委员会写出《关于当前贯彻执行婚姻法中
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1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该报告。全省
各地组织民政、法院、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联合调查,采取多种方式
向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在高级小学和中学,定期讲解婚姻法,基层加强了
婚姻登记工作,对一般违犯婚姻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严重违法犯罪的人,
依法进行严惩。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处于无政府状态。
1981年1月, 开始实施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宣传贯彻新婚
姻法,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文艺演出、咨询服务、举办学习
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省群众受教育面达90%以上。同时,加强
婚姻登记管理,清理了违法婚姻。在城市开展了以咨询服务、婚礼服务、婚姻教育
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条龙”综合服务工作。在农村通过建立红白
事理事会、民俗改革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婚姻登记机关提倡喜事新办,抵
制大操大办,近亲结婚、买卖婚姻、转亲、换亲、私婚、早婚现象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