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国后城市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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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员会〗〖建国后〗〖基层政权〗〖城市〗〖街道办事处〗
〖组织〗〖任务〗〖编制〗
自1951年起,山东省城市基层政权是市(不设区)、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1951年,山东共有省辖市4个,市辖区28个,不设区的县级市7个。后几经
变更,到1987年底,全省共有10个省辖市,辖33个区,另有15个不设区的县级市。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机构设置基本相同,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下设委、办、局、科、室等工作机构。市(区)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政府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
织条例》。《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关系,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
出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市(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至1956年,济南、青岛、淄博、烟台、
潍坊、济宁、德州、临清、威海9市,共建立街道办事处134个。街道办事处设主任、
副主任各1人,干事3~5人,分管民政、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财粮、 调解妇幼等
工作。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统改为人民公社,市辖区街道办
事处改为人民公社分社或管理区,成为政社合一的基层单位。街道公社设管理委员
会,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人事劳动、工业、财贸、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科室。
主要任务是大办生活福利事业,大办工业生产,大办文教卫生事业,大办商业等。
1962年以后,通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社办工业归口管理,
街道公社的工作任务有所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了相应调整。
1976年以后,取消城市街道公社,恢复了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
工作机构有行政办公室、生产办公室和生活服务办公室。主要任务是指导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民政、调解、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城建
环保、社会治安、文娱体育、市场和物价管理、妇女和托幼工作;发展第三产业和
街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开展创建文明办事处、居委会和“五好
家庭”活动。到1987年底,全省25个城市共建立街道办事处187个, 平均每个办事
处管辖13.8个居民委员会, 5500多户、2万人左右。
从1954年开始,在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同时,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
例》规定,山东各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
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居委会
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7人组成,下设民政、调解、治安、 卫生和计
划生育5个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办理公共福利事业;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动员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并遵守法律;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组
织居民生产和为居民生活服务;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到1987年底,全省
各城市共建居民委员会261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