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待劳动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4&rec=16&run=13

    〖优待劳动日〗〖方法〗〖拥军优属〗〖形式〗〖对象〗〖标准〗
  从1956年农业实行合作化至1980年,由原来的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根据1957
年4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高级农业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
案)》和1964年5月颁布的《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享受优待劳
动日的对象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军
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士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
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生活有困
难的复员军人。另外,对家中缺乏劳力生活有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给以虚工优待,
参加生产队实物分配,按分配价格交款。优待劳动日的标准:保证优待户的生活略
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社员的平均实际生活水平。优待劳动日采取年初定优待标准、定
优待户自干工日、定优待工的“三定”办法,全家统算,凡优待户人均工日达不到
基本核算单位人均劳动日数的,其不足部分给以优待劳动日补齐。优待劳动日分夏、
秋两次兑现。优待负担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调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