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改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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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改造〗〖措施〗〖建国后〗〖社会救济〗〖对象〗〖数量〗〖
方式〗
  (一)建国初期,对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进行长期强迫改造;对娼妓,劝导教育
其就业或结婚,保障其无条件脱离妓院;对流入城市的散兵游勇和游民,一律遣送
回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参加生产劳动,个别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的,由村
里监督、强制劳动。对无依无靠的老、残、幼人员,送生产教养院集中安置,一面
进行思想教育,一面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
  1950-1956年,共收容游民、乞丐、娼妓等9万余人,遣送回原籍参加生产或介
绍就业的七八万人,送单家寺洼教养农场劳动的1000余人,安置在生产教养院的1
万余人。
  1955年,全省13处生产教养院组织收容人员参加生产的总收入达49.18万元,
获纯利11.27万元。
  (二)对因灾和生活困难外流的农民,及时收容加强教育,遣送回原籍,安排
生产。收容遣送站对收容人员在查清姓名、原籍和外流原因后,通过多种形式对他
们进行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和形势前途教育,并派专人送回原籍或接待站。对痴呆、
精神病、盲哑、残老等人员,直接护送到家;对顽劣儿童,农村有家的遣送回家,
无亲属的送社会福利院安置。一时查不清原籍的,留在收容遣送站,继续进行教育,
并组织劳动,待查清后再行遣送。属于外省籍的人员,派人遣送至有关省对口站。
外流人员遣送回乡后,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
产、生活困难,使其不再外流;户口已经被注销了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落户;
无依无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社或村有敬老院的安置在敬老院,没有敬老院
的,由村负责安置,给予“五保”待遇。
  1960-1987年,全省收容遣送站共收容遣送218万余人(次),支出经费2436万
余元。
  (三)对屡遣屡返长流人员中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法安置的以及查不清原籍的
青壮年,送外流人员安置农场或收容遣送站的劳动场所,集中劳动、教育、改造,
待其游惰习气确有转变后,再作分散安置;对确实查不清原籍或家庭无依靠而又丧
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孤儿、疯痴呆和盲聋哑残人员,送当地社会福利院收养;精神
病人,送精神病院治疗,生活、医务费用由其原籍生产大队或村负担,治愈后由村
安置,并落实看管措施。其余长流人员,一律遣送回原籍,分散安置。他们的生产、
生活、住房等实际困难,由乡村(社队)包干负责,帮助解决安排落实,以巩固安
置成果,防止再度外流。
  1960-1987年,全省由民政部门集中收养安置的外流人员共48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