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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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社会救济〗〖收容〗〖对象〗〖数量〗
  1950-1956年,主要收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散兵游勇、乞丐、娼妓以及流入城
市的难民等。当时山东各城市上述人员总计约有10万人。
  1959年以后,尤其是60年代前半期,主要收容农村因生活困难流入城市的灾民,
及部分长期流浪街头游手好闲以乞讨为生的游民、儿童和精神病人。1959-1966年,
每年收容人数都在10万人(次)以上,最多年份达到32万余人(次)。1967-1978
年,每年收容的人数在3~7万人(次)之间。每年收容的屡遣屡返长流人员约2000
人(次)左右。
  1979-1987年期间,收容对象除少数因农村生活困难外流的人员以外,主要是
游惰成性的长流人员,家庭管教不当或受虐待而外流的少年,家庭无力看管和无依
靠的痴呆者、精神病人,好逸恶劳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者,以及以上访为名到处流浪
乞讨的人员等。据1980年上半年统计,全省16处收容遣送站收容的1.19万人(次)
中,因灾或生活困难而外流的仅2378人(次),占20%;游惰成性的长流人员等5
种人员达9514人(次),占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