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人员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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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国华侨〗〖右派〗〖强劳人员〗〖下乡知青〗〖补助〗〖标准〗
  对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生活有困难的归国华侨,自1950年至1980年,民政部门
负责给予救济,救济标准略高于当地的社会困难户。从1975年7月1日起,按照外交
部、财政部的规定,将归国华侨中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的
生活救济金额提高为每人每月20~30元。1979年,对回国定居的旅朝华侨,发给每
人衣物补助费30元;回农村定居不需要建房的,发给每人生活、生产用具等补助费
180元,需要建房的,发给每人3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12元。1980年,将
归国的朝鲜、蒙古华侨中无亲可投的老弱病残幼者,安置在社会福利单位集中供养。
全省归国华侨救济支出,1975年以前每年2万余元,1975年以后每年4万元左右。自
1981年起,归侨救济费由财政厅直接拨给省侨务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再承办归侨救
济。
  根据1978年中共中央55号文件关于“右派摘帽后,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民政部
门救济”的规定,山东救济此类人员1500名。
  自1980年起,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民政部门按照当
地群众生活水平给予救济。
  对解除强劳人员中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人员,民政部门也给予适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