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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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社会救济〗〖特殊〗〖精简退职老职工〗〖规定〗
  60年代初,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山东省共精简退职老职工29.75万人。根据国
务院1962年6月1日《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山东民政部门对其中生
活困难、无依无靠的老弱残人员,发给了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1965年国
务院(65)国内字224号《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凡在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在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
期间精简退职,并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职工,在精简退职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
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居
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以下简称40%救济)。享受40
%救济费的退职职工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报销三分之二,
本人负担三分之一;本人负担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文化大革命”
期间,此项救济工作未能进行。
  1982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
工作的通知》要求,山东省开始补办40%救济手续。1962-1987年底,全省共为2.
6万余名精简退职老职工办理了救济,共计支出救济款5565万余元。1987年底,全
省实有领取40%救济费的退职职工2.27万名。
  1985年,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85)鲁劳管字第92号《关
于解决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已享受本人标准工资
40%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原精简单位
按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先后发给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
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发至本人死亡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