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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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耕〗〖拥军优属〗〖形式〗〖对象〗〖人员〗
  代耕是群众优待的一种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就已存在。据1944年鲁中、鲁
南两个行署统计,共组织代耕队1746个、9387人,代耕土地18373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代耕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1955年2月23日,山东省
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代耕试行办法》,对无劳动力或劳力不
足又无其他收入的烈属、军属实行全部或部分代耕,使其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
农民土地的收获量。代耕对象为革命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致残军人家属、二等甲级以上荣誉民兵民工家属以及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
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负担代耕的人员,是从事农业生产及兼营农业生产的18~55岁
男正半劳动力,并采取“劳力统筹齐工找米”的办法解决代耕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代耕的形式有固定制、资耕制和拨工制。固定制分为两种:(一)固定到一户
或数户;(二)固定到农业生产互助组。全省实行固定代耕制的占85%。资耕制分
为两种:(一)以乡或村为单位,按代耕所需工数折米统筹,由烈军属领米自由雇
工耕种;(二)按代耕所需工数,印代耕工票,发给代耕人,代耕人凭票向乡政府
领粮。全省实行资耕制的占13%。拨工制,即由村政府按农时拨劳力为烈军属干活。
全省实行拨工制的占2%。

表1-2  1950-1954年全省烈军工属代耕情况统计表
    〖1950-1954〗〖烈军工属〗〖代耕〗〖统计表〗〖山东〗〖拥军优属〗
┌──┬────┬─────┬─────┬─────┬─────┐
│年度│烈军工属│享受代耕和│占其总户数│代耕地亩数│占其总地亩│
│  │总户数 │助耕户数 │   % │     │  数% │
├──┼────┼─────┼─────┼─────┼─────┤
│1950│1118677 │  492218│    44│ 4539370 │   41 │
├──┼────┼─────┼─────┼─────┼─────┤
│1951│1224900 │  637500│    52│ 4409300 │   33 │
├──┼────┼─────┼─────┼─────┼─────┤
│1952│1055078 │缺资料  │  缺资料│ 5784385 │  37.5 │
├──┼────┼─────┼─────┼─────┼─────┤
│1953│1038210 │缺资料  │  缺资料│缺资料  │ 缺资料 │
├──┼────┼─────┼─────┼─────┼─────┤
│1954│954319 │  508517│  53.3 │ 4209618 │  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