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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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社会救济〗〖城市〗〖对象〗〖措施〗〖生产自救〗〖原则〗
    〖单位〗〖生产人员〗
  组织贫民生产自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救济工作的一项主要措施。
  1952年全省城市共组织2300名城市贫民进行生产自救,组织1万人参加国家建
设工程,以工代赈。自1953年起,由组织贫民个体生产发展到组织集体生产。到
1955年,全省城市自救性生产组、社已发展到213个,参加生产的贫民达1.43万人,
年总产值525万元,参加生产的困难户年工资收入(生产收入)987600元,人均69
元。
  1956年,全省城市有固定性的集中生产自救单位350个,参加生产人员1.6万
余人,固定性的分散生产自救单位30个,参加生产人员5000余人。加上季节性、临
时性等生产组织,全年参加生产自救的贫民共3.21万人,全年生产总值916万元,
生产人员年工资收入为188万元,人均收入58.5元。
  1957年,全省城市自救性生产单位调整为332个,参加生产人员3.49万人,年
总产值达到1496万元,参加生产人员年工资收入346万元,人均100元。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生产自救性厂、组进行调整,将其中已初具规模的厂
组移交给工业部门,对部分厂组实行并、撤,同时新发展了一些加工、服务性厂、
组。到1963年,全省城市共有生产自救性厂、组747个,参加生产的困难户3.03万
人。同年,根据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省民政厅提出城市开展生产自救的
三条原则:在生产自救的领导上以街道为主,民政部门积极协助;在生产组织形式
上以分散为主(含家庭生产),同时,适当组织一些小型的集中生产;在生产方向
上以从事加工、服务性生产为主,并与其他生产相结合。
  1978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威海、潍坊、德州、济宁9市的街
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领导的生产自救单位有4506个,参加生产的人员12.32
万人,其中纯居民(即家庭人员中无人在国营或大集体单位工作的居民家庭)和盲
聋哑残人员8719人,人均年收入305元。1979年后,生产自救组织纳入城市街道工
业生产,民政部门不再负责管理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