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定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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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社会救济〗〖城市〗〖对象〗〖措施〗〖定期〗〖定量〗
    〖标准〗〖调整〗
  自1954年开始,全省对城市中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维持生活的孤老
病残人员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济南、青岛2市为每户每月4至9元;烟台、
淄博、济宁、潍坊4市为每户每月3至7元;其他小城市为每户每月2至5元。1956年
对救济标准进行调整:济南、青岛、烟台、淄博4市,每户1口人者每月4至5元,每
增人1口增发2至3元,但一户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2元;其他省辖市,每户1口人者,
每月3至5元,每增人1口增发2至2.5元,但一户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0元;小城镇按
低于其他省辖市、稍高于农村的救济标准执行。后又分别于1961年、1978年、1980
年进行了三次调整。1980年调整后的定期救济标准为:县城及县城以下城镇的非农
业人口,每人每月10至13元;省、地辖市每人每月15~18元。从1985年4月起,每
人加发肉价补贴和副食补贴费,县城6元,省、地辖市7.5元。
  据1962-1987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城市共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628.8万元,享
受定期救济的共10.65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