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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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社会救济〗〖城市〗〖对象〗〖措施〗〖临时性〗〖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的临时救济对象,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1950
-1952年,享受临时救济的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贫民、失业人员
和流入城市的难民与无业游民。1961年以后,除原有的临时救济对象外,新增加了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被精简下放职工中生活有困难的人员。
  城市临时救济以能够维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对无依无靠的孤老
残幼、长期患病和临时遭受灾害的困难户,救济时适当予以照顾。
  1950-1987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享受临时救济的共计83.22万人,国家发
放救济款1633.1万元,救济粮947.6万斤。在救济的同时,采取了相应的安置措
施:将流入城市的灾民、难民,全部遣返回乡,使其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自食其力;
对4594名不能独立生活的孤老残幼,国家收容集中教养;对3.5万名有就业条件的,
安排就业,组织生产;另有3200名被遣送农村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