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救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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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民国〗〖社会救济〗〖机构〗〖慈善机构〗
  清代除遇大水灾、大旱灾及其他大的天灾由皇帝拨国帑赈济外,一般救济事务
多由地方慈善团体办理。晚清时期山东救济慈善机构主要有广仁善局、山东慈悲总
社、官办教养局(工艺局)、山东民众慈善医院以及一些官僚士绅、外国传教士举
办的残老孤儿院等。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5月23日颁布《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同年,
山东省政府成立山东省赈务会,办理全省赈济、慈善事业。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
成立赈济委员会。山东省和各县相继成立赈济委员会,其经费由省、县自筹。1943
年,伪山东省公署将省赈务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立救济院。1944年,伪山东省政府将
赈济业务移交其民政厅办理。1945年1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山东省抚慰救济
委员会,并拟定抚慰救济组织规程。1946年3月,昌乐、高密等11个县也相继成立
了抚慰救济委员会。1946年10月,成立山东省善后救济协会。全省有20个县成立了
善后救济协会。1947年4月,山东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社会处,主管社会救济等工作。
8月,成立国民党山东省临时救济委员会。11月,成立国民党山东省冬令救济委员
会。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指令地方政府并鼓励私人举办了不同类型的救济慈善机
构和设施,山东全省最多时曾有170余处。其中由政府创办的主要有:

  一、山东省立救济院
    〖民国〗〖社会救济〗〖机构〗〖设施〗〖简介〗〖政府〗
    〖任务〗〖慈善机构〗〖数额〗〖山东省立救济院〗
  原名山东省赈务会,成立于1928年,任务是办理全省赈济和慈善事业。1943年,
伪山东公署将其改名为山东省立救济院,院址在济南铜元局前街。院内附设有安老
所、育幼所、习艺所、施医所、贫民学校、残废教养所、妇女教养所、助产所、育
婴所。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该院由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接管。1948年,院内有职
员30人,收养老弱、妇孺、残废等600多人。

  二、社会部山东育幼院
    〖民国〗〖社会救济〗〖机构〗〖设施〗〖简介〗〖政府〗
    〖任务〗〖慈善机构〗〖数额〗〖社会部山东育幼院〗
  原名山东省儿童教养院,成立于1946年,由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立,院址在济
南官扎营西街。成立当年,因经费拮据无法维持,经呈报国民政府社会部批准,改
为部立,更名为社会部山东育幼院。主要任务是收容国民党阵亡人员遗族和抗战人
员子弟。1948年,有职教员45人,收容儿童650名。

  三、山东省立第一育幼院
    〖民国〗〖社会救济〗〖机构〗〖设施〗〖简介〗〖政府〗
    〖任务〗〖慈善机构〗〖数额〗〖山东省立第一育幼院〗
  1947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为收容社会部山东育幼院编余的和已登记未收容的
儿童,设立山东省立第一育幼院,地址在济南官扎营西街。院内设总务、教导、卫
生、保育4个组。1948年,有职员21人,收容儿童345名。

  四、青岛市立救济院
    〖民国〗〖社会救济〗〖机构〗〖设施〗〖简介〗〖政府〗
    〖任务〗〖慈善机构〗〖数额〗〖青岛市立救济院〗
  1926年冬,由胶澳商埠局和地方人士捐款创办。原名胶澳商埠育婴堂、救济院,
1946年改名青岛市立救济院。共有房屋439间,土地80余亩,荒山210亩。职员、工
人50名,收养残老、孤儿390人。院内设有施医、助产、育幼、育婴、妇女教养、
习艺等所,经费来源,主要靠生产收入、市政府补助、社会捐助和联合国救济总署
救济。
  至1949年,全省尚存各类救济慈善机构和团体84处,其中接受外国津贴的27处
(见表4-1)。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解放区救济委员会
山东分会,调查日本侵略中国的8年中给山东人民造成的损失,并对灾难同胞实施
急救,安置流亡,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