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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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济〗〖对象〗〖方式〗〖机构〗〖概述〗
  救济事业古已有之,但多属施舍性质,历代都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社会救济作为一项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国家宪法,
并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救济工作方针、政策,逐步建立起一套积极、有
效的社会救济制度。在农村,对丧失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
困难,经自己努力、群众互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群众,国家给予必要的临时救济
或定期定量救济;对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者,集体给予“五保”供养。1979
年又开始实行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政策。在城市,民政部门以临时救
济、定期定量救济、生产自救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居民进行救济。对社会上的闲
散、外流人员,设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进行收容遣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