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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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赈〗〖田赋〗〖贷款〗〖贷粮〗〖平粜〗〖民国〗
    〖救灾〗〖政策〗〖措施〗〖赈济〗
  (一)急赈。遇有大灾,施行急赈。办法是:
  1.政府和慈善团体于灾民集中处设置粥厂,对灾民施粥救济。1924、1925、
1926、1927、1928、1929、1934、1939、1940、1941、1942年11个年份,省、县举
办粥厂共用款3669万元(法币),领粥者52.93万人。
  2.政府和慈善团体设收容管理处所收容流离乞讨的灾民,将其遣送回籍进行
农作。1934年9月,济南市设收容所24处,收容灾民万余人。1935年夏,黄河决口,
大批灾民外流,济南、邹县、泰安、潍县、掖县、栖霞、聊城、德县等77个县(市)
设收容所,共收容灾民19.83万人,给以衣、食救济。
  3.发动募捐。1935年夏秋,山东遭受水、涝、旱灾害,向全国各地募捐赈款。
省赈务会共收到北平、上海、天津及省内各界团体和个人捐募赈款244.9万元(法
币)。
  由于国民党政府规定急赈对象仅限于老幼妇孺,且赈济方法限于施粥和设收容
所收容灾民,赈济范围极为有限,广大灾区的灾民仍得不到救济,生活无依。
  (二)工赈。1915、1932、1935年灾后,政府组织灾民修堤,给以生活工费,
以工代赈,共用款37.6万元(法币)。
  在工赈中,不乏以工赈为名中饱私囊者。1935年,山东黄河上游刘庄、朱口两
处决口,鲁西30余县被淹。韩复榘两次向南京国民政府求得赈款30余万元(法币),
仅发放了一小部分,其余则尽入私囊。
  (三)减免田赋。1935年秋,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勘报灾歉单行办
法》规定:“被灾地亩,自初勘呈报之日起,无论正税附捐一律暂行停征。”“蠲
免田赋以被灾分数为标准,被灾一分者免一征九,被灾二分者免二征八,被灾三分
者免三征七,被灾四分者免四征六,被灾五分者免五征五,被灾六分者免六征四,
被灾七分者免七征三,被灾八分者免八征二,被灾九分者免九征一,被灾十分者全
数蠲免。”1936年,省政府将济宁等10县被灾地亩的田税和平原、冠县2县附捐按
上述规定免除。193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将赋税改归国家后,山东省政府
不再办理减免赋税。
  (四)贷款贷粮。1935年,临清县将县仓所存陈谷9000余担,按照市价贷给各
乡、镇,秋收后由该乡、镇长负责敛收归还。1947年9月,中国农民银行贷给山东
50亿元(法币),分配给章丘、桓台、邹平、淄川、博山、临淄、广饶、齐东、东
平、宁阳、汶上、曲阜、滋阳、嘉祥、益都、高密、即墨、莱芜、新泰、肥城、菏
泽、莒县、沂水、高苑、青城、齐河、临朐、泰安、蒙阴、莱阳、峄县、郯城、临
沂、潍县、安丘、胶县、寿光、东阿、平阴、博兴、济宁、邹县、滕县、金乡、鱼
台、费县、日照、泗水县,用于灾民购买种子、肥料、农具、粮食和修缮房屋。
  (五)平粜。1915年,国民临时政府息借商款10万元,由大连一带购进高粱,
运至掖县、即墨等18个灾县平粜,共用洋4.4万余元。1934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
行政院公布《各省市举办平粜暂行办法大纲》,规定:“被灾区域,遇粮价高或于
青黄不接时,省政府应办理平粜,并应命令市、县同时办理。”1940年春荒期间,
伪山东省公署向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借款100万元,由济南红十字会从满洲购进米
50车(火车),分拨鲁西、胶东各受灾县;向济南联银分行借款70万元,购粮184
万斤,分发鲁南等道及益都等25县平粜。4月,又购高粱100吨,分拨给德县、武城、
陵县平粜;6月,拨给淄川高粱60吨平粜。1941年春荒期间,济南商团集资购运高
粱1099吨,分发各缺粮县平粜。另拨给泗水等15个县轮粜款9.78万元,办理轮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