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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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救灾〗〖政策〗〖措施〗〖1840-1911〗
  (一)减、缓、免田赋。清政府规定,受灾农户应纳田赋额“作为十分,按灾
请蠲”:受灾十分的免田赋十分之七,九分的免十分之六,八分的免十分之四,七
分的免十分之二,六分、五分的免十分之一。未免部分缓征:受灾十分、九分、八
分的,分作三年征收;受灾七分、六分、五分的,分作两年征收;受灾五分以下不
成灾的,缓至第二年麦熟后征收。1876年(清光绪二年)特大旱灾后,减缓征收郓
城等77个州、县的新旧赋课。1844年(清道光二十四年)大涝成灾,缓征临清等48
个州、县的新旧赋课。1878年(清光绪四年)中旱,缓征临清等49个州、县受灾村
庄的当年赋课。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中旱,缓征济宁等53个州、县受灾村庄
的当年春赋及其他杂课。1851年(清咸丰元年),免征历城等93个州、县1849年(
清道光二十九年)以前所欠钱粮。1880年(清光绪六年),免征菏泽等31个州、县
钱赋漕米。
  清政府的减、缓、免田赋政策,重点是“缓”,而不是“免”。1840-1911年,
清政府减、缓、免山东省田赋共196次,其中减征78次,缓征113次,全免5次。每
次涉及范围少则一二县,多则八九十县。
  (二)赈济。山东按照清政府的规定,采取4种赈济办法:①谷赈。“民田秋
月水旱成灾,乏食贫民不论成灾分数,均先行正赈一个月”①。45天内,按农户受
灾程度,分极贫、次贫报请政府核准加赈:受灾十分的,极贫加赈3个月;受灾九
分的,极贫加赈3个月,次贫加赈2个月;受灾八分、七分的,极贫加赈2个月,次
贫加赈1个月;受灾五分的,酌情借给来春口粮,大口每天五合,小口每天二合五
勺。对突遭水灾的,山东规定:“水冲民房,露宿之时不论极贫、次贫、又次贫,
按户先给搭棚银五钱。水退后,分别验给修费银两,极贫每户一两五钱,次贫每户
一两,又次贫每户两钱。淹毙人口埋葬银,每大口一两,每小口五钱。”②此政策
规定实际并未兑现。1840-1911年的72年间,只有14个年份先后截留、调拨给山东
粮食36万石、银126万两,重点在沿黄河、运河的菏泽、济宁、聊城、滨州等受灾
州、县放赈13次。赈济范围每次一般为三五个县至八九个县,仅赈1个月的口粮或
银钱,只能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放赈过后,灾区依然饿殍载道,一片惨景。放赈
中,官吏徇私舞弊、中饱私囊。如1885年(清光绪十五年),福山县知县唐肇武扣
留该县上年水灾赈款,并抑勒产户税契,令其子在烟台办理厘局,而置灾民于不顾。
②工赈。清政府于1842、1864、1882、1884、1899年(清道光二十二年、同治三年、
光绪八年、十年、二十五年)5次核准山东治理
  ①②《荒政辑要》第4卷。黄河、运河实行以工代赈,共拨银35万两。③煮赈。
灾后,于隆冬和青黄不接时期,设厂煮粥赈济。④士商捐赈。1840~1857年,山东
士绅共捐银钱31万两。山东督抚对捐数多的举荐朝廷任用,少的给予匾额,以示褒
奖。
  (三)商贩向灾区贩粮停免厘税。1876年(清光绪二年)、1887年(清光绪十
三年)清廷命奉天、江南运救荒米粮至山东,裁免厘税。
  (四)遣送、安置外流灾民。受灾之后,对外流的灾民,由流入地区遣送回籍,
或由流出地区派员前往押令回籍。虽然如此,晚清时期,山东每遇大灾,仍是“流
亡遍野”。
  (五)迁移。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山东报奏清廷批准,迁移终年受水患
的濒黄村庄至大堤以外,并酌给迁移费。当年,齐东县迁出3000多户。到1893年(
清光绪十九年),沿黄的历城、章丘、齐东、青城、滨州、蒲台、利津7州县迁出
灾民3.33万户、350个村,设立新村339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