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灾情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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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1912-1949〗〖灾情〗〖勘报〗〖办法〗〖规定〗〖执行〗
  1935年秋,山东省政府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勘报灾歉条例》,施行了《
山东省勘报灾歉单行办法》,规定:①《荒政辑要》第4卷。各县遇有水、旱、风、
雹、虫伤诸灾,由县长会同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委员长,并公推委员一人,共同勘
验,分别轻重造册具结,分报省政府及民政厅、财政厅,民、财两厅据报后,立即
派委员各一人会同县长复勘,将灾情及减免田赋细数造册,由民、财两厅会报省政
府。计灾以地亩为单位。各县报灾,限“白露”后5日为止;初勘秋灾限“寒露”
前1日为止。遇灾不及时勘察或无灾捏报有灾,轻灾捏报重灾,对有关人员依公务
员惩戒办法处理。1939年7月,省政会议又通过了经修改的《山东省勘报灾歉单行
办法》,规定:受灾不及5分地亩,以不成灾论;勘报灾歉秋后一次办理,如果夏
季受灾,应先电报灾情,然后等秋季察看收成后再予呈报。但在整个民国时期,地
方官员遇灾不报或谎报的情况时有出现。1915年,山东利津县大涝歉收,该县县知
事黄立猷谎报年景,横征暴敛,激起公愤。买河村村民王荀组织农民反抗失败,徐
方贵等10余人继而联名上告,并赴省请愿,山东省巡按使公署不得不将黄立猷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