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志愿兵和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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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志愿兵退休安置
    〖志愿兵〗〖退休〗〖安置〗〖原则〗〖地点〗〖生活待遇〗〖住房〗〖
建设〗
  1978年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服满现役
15年以上、年满55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
办理退休,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志愿兵退休后,可以回其原籍市、县,也可到其
爱人、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住房按营以下干部的住房标准,纳入市、县安
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规划统建或自建。生活待遇和服务管理,与军队退休干部相
同,退休志愿兵患有精神病的,分散安置在其亲属居住地,并帮助建房;没有亲属
的,由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接收治疗。自1978年至1987年底,全省共接收安置退
休志愿兵51人。

  二、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
    〖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待遇〗
  1958年,部队无军籍固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后,由民政部门负责接
收安置,其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期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执行。到1987年
底,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20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