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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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置去向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离休干部〗〖原则〗〖地点〗
  1960-1975年,军队退休干部主要分散安置在省辖市、专辖市和县城,尉级军
官一般安置在原籍县城。本人愿意回乡安置的,同意其回乡安置。1976-1982年主
要安置在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的社、队。有特殊情况的,照顾安置到县城或其配偶、
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 1983-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要求,对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改为可以在部队驻地就地安置,也可以回干部本人或其配偶
原籍,还可以到配偶、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要求
到济南、青岛、烟台、威海4个城市安置的,从严掌握。具体安置地点,由地方和
军队共同商定。

  二、住房建设
    〖住房〗〖建设〗〖规定〗
  1960-1974年,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和家具配备,由退休干部居住地的
市、县人民委员会从公房公物中解决;当地公房解决确有困难的,商请驻地部队从
多余房子中解决。住房和家具配备的标准,参照政府机关相当级别的干部从优安排。
 1975-1980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凡军队退休干部需要建房的,建
房经费由军队解决,当地政府负责修建。建筑材料当地解决有困难的,可纳入国家
计划。其建房面积和造价,参照军队现职干部的标准执行。 1981-1987年,大批
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国家拨出专款专料,按照团职70平方米、营职以下52平方米的
标准,由接收地为其专门新建住房。山东省于1981年开始第一批建房。建房时根据
国家的规定,由计委负责安排建房计划,建委负责安排施工修建,物资部门负责就
地供应材料,建设银行负责资金供应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安置办公室
负责选点、检查督促和住房分配。对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建房经费和材料包干发给
本人,节约归己,房屋产权归个人。1985年开始进行第二批建房,建房办法改为:
由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安置任务及建房情况提出建房计划,联合省计委、财政厅。建
行等部门下达建房计划,并确定市、地民政局为建房主管单位,县市区民政局为住
房建设单位,并负责定点、征地、组织设计、施工等,将房子的建设和管理、使用
统一起来。 1981-1987年,全省共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6233套(团职3569套、
营以下2664套),附属用房9.46万平方米。

  三、交接手续
    〖交接手续〗〖改进〗
  1958-1980年,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主要是由部队派员到省和安置地点的县、市
民政部门联系办理。 1981年以后,为适应成批接收安置要求,对交接手续进行了
改进。由军队各大单位将到山东省安置的人员名单直接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审
核并与部队协商确定具体安置地点后,向有关县、市、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军队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后,由省安置办公室向部队发出《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情
况摸底表》(一式两份)。有随迁家属、子女不需要安排工作的,直接向部队发出
《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部队在接到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安置市、县办理交
接手续;有随迁家属、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转学的,由部队派人到安置县、市有关
部门先联系落实其家属、子女的工作、转学和户口之后,省安办再发《进住通知书》

  四、生活待遇
    〖生活待遇〗〖内容〗〖退休金〗〖车辆〗
  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退休金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按其退休当
月基本工资的比例计发,福利费和各种生活补贴享受当地干部的同等待遇。军队离
休干部,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2) 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
度的决定》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
神,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干部的标准不变。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
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冬季取暖补贴、残
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理顺工资补贴、
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退休干部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与车辆15:1的比例配备。截止1987年
底,共为128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备生活用车290辆。

  五、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制度〗〖干休所〗〖服务站〗〖人数〗
  1958-1984年,山东省对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主要是依靠安
置市、县的民政部门和社会上的拥军优属联合服务网。 1985年以后,各县市成立
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1985年,省民政厅制发《
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工作暂行规定》,各干休所、服务站普
遍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成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
员会,实行民主管理。为提高服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有8个市地举办了服务管理人
员培训班。有58个干休所建立了医务室,配备了专职医护人员,为军队离退休干部
建立了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有120处干休所建立了活动室,配备了电视、报
刊书籍和文体用品,开展了门球、乒乓球、台球、棋类等文体活动,并组织军队离
退休干部学气功、打太极拳。有条件的干休所还开展了适合老干部参加的生产经营
活动。 1987年,全省共有2058名离退休干部参加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全省干休所多种生产经营纯收入达25万余元。
  1983-1987年底,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150名,其中离休干部3613
名,退休干部1537名;师职314名,团职3869名,营职以下96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