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外国记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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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记者的特点
新中国建立以来,每年都有外国记者来山东省采访。五六十年代来采访的外国记
者平均每年约在20批左右,“文化大革命”10年平均每年约在15批左右,实行改革开
放到1991年的13年间,平均每年在40批左右。来访的外国记者可分为临时来访和常驻
中国的两大类。
一般来讲,各国临时派遣来华采访的记者,对中国的情况了解较少。常驻记者则
不同,他们具有如下特点:
1.政治上很敏感,既有客观报道中国情况和中国内外政策的方面,也有渲染我存
在的问题,在人权、自由、民主等问题上与我对立的消极面。
2.懂中文的人不断增多,熟悉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还有较多的社会关系,消息灵通。
3.年纪轻,活动力强,活动范围广,不讲究礼宾待遇。
4.非常重视采访实效,为了及时发出新闻,希望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不满足于
一般性的采访和参观。
5.文字记者要求资料具体准确,介绍情况尽量详细具体。摄影记者、电视记者则
注重画面的可拍性。

二、50到70年代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历来对外国记者工作十分重视。 1956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关于外宾摄影的暂行规定》 ,1957年7月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外宾摄影
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58年9月9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规定要
求:
(一)凡是按照国务院划分军事禁区的规定划为军事禁区的地方和单位一律禁止
外国人摄影。某些外国人经批准而进入军事禁区时,应该在事先通知他们不得摄影,
也不得携带照相机和电影机。
(二)禁止外国人进行空中摄影。飞机上的服务人员和中国陪同人员,应该主动
通知外国人不得在飞机上摄影。
(三)除上述规定外,外国人在非禁区内的摄影问题,应该根据“不允许外国人
摄影就不要安排外国人参观,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原则执行。即使
是珍贵的壁画、雕刻等文物古迹,如敦煌、龙门、云岗、麦积山等地,也可以允许摄
影。如果不让某些外国人系统地拍摄上述文物、古迹,应该把中方的意见事先通知他
们,并且由有关单位在日程安排等方面加以控制掌握,不要在他们摄影时临时制止。
此规定颁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外宾摄影的暂行规定》、《国务院
关于外宾摄影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即行作废。1958年9月24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转发了此规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外国记者,特别是西方记者和苏联记者,到处
打听消息,搜集情报;有的记者甚至不顾中国政府关于外国记者进行采访活动的规定,
不经过规定手续,到处乱闯。为保卫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外交部
新闻司于6月10日召集全体在京外国记者, 重申了凡欲到中国机关、企业、公社、学
校等单位采访均须事先通过新闻司联系安排的规定,并请中央各有关单位及其所属的
基层单位,健全并加强门岗和来访登记制度,凡有外国记者事先未经中国有关部门联
系前来采访参观的, 应拒绝其入内,并告其应事先通过外交部新闻司联系安排。6月
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
市、自治区按照这个精神采取相应措施,所有外国记者的采访,均应事先通过所在省、
市、自治区外办联系安排。
根据上述精神, 山东省于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临时来我省参观游览的外
国人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后凡来山东参观游览的一切外国人,未经外办、
国际旅行社或有关接待部门事先联系和没有中国陪同人员陪同,前往中国机关、企业、
公社、学校等单位参观访问的,应一律拒绝其入内。各有关单位及其所属的基层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并加强传达和来访登记制度,严防一切外国人自行闯入。如遇有
外国人随便闯入各单位时,除拒绝其入内外,并速告当地党委或外办。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外国记者管理
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来,每年都有大批外国记者来山东省进行各种形式的
采访活动。为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山东省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规定,主要是:
1.山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负责来山东采访的外国记者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外国常驻记者要求来山东省采访,须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由省外办答复。其它
部门、单位及各地均不得直接受理外国常驻记者的申请。如收到此类申请应及时转交
省外办处理。
3.邀请外国常驻记者来山东省采访,由省外办按规定办理。邀请外国常驻记者来
山东集中采访,由省外办提出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外交部统一邀请。全省性
重大涉外活动,由省外办或省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境外记者邀请方案,经省政府主
管领导同意后,由省外办统一办理邀请事宜。各地重大涉外活动,由地方外办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邀请方案,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外办,由省外办审理并按规定报省
政府和外交部同意后统一办理邀请事宜。
4.境外外国记者来山东省采访的申请,由山东省外办统一受理,经省外办审核同
意并征得驻外使领馆和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外交部审批。
省直部门、单位及各市地一般不邀请境外外国记者来鲁采访。如有特殊需要,有
关部门、市地外办提出方案报省外办,由省外办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征得中
国驻外使馆意见后,报外交部审批。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企业、外国驻鲁办事机构对
外国记者的邀请,外国代表团随行记者的报批,按第3、4条执行。
5.外国常驻记者因特殊需要赴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
交部商地方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前往。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赴山东省非开放地区采访,
需由接待部门征得省外办和济南军区或总参作战部同意,报外交部审批。外国记者前
往非开放地区旅行,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旅行证》。
6.外国记者来鲁后,由接待部门负责管理,当地公安、安全部门要密切配合。接
待单位应有专人全程陪同,绝不可放任自流。
外国记者、党宾国宾随行记者,以及由省外办邀请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推荐并经
外交部批准来鲁短期采访的记者和来自友好省州的记者,由省外办接待。中央有关部
门邀请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由本省对口部门接待或与省外办联合接待。省或市地部
门、单位邀请的外国记者,邀请单位应会同省、市地外办接待、管理。接待单位应及
时将接待计划和接待情况简报报省外办。
7.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要凭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的通知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未接到
通知,概不得接受采访。对以不正当手段从事非法采访活动或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
活动的记者,接待单位和陪同人员应予批评、制止,并报告当地外事、公安和国家安
全部门。
8. 外国记者的采访应严格按接待计划进行, 限制在被批准的采访范围和时间内
(代表团随访记者的采访应在代表团活动范围内)。如需改动计划,或增加采访内容、
延长采访时间,要报审批部门同意。
9.以旅游者、商人身份来华的外国记者,不能从事采访活动。旅游部门和省有关
单位要加强对改变身份的外国记者的管理,防止其从事采访报道活动。
10. 公职人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需得到本单位领导批准或授权。除省政府及其
外事部门及它们授权单位的指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内外国记者的电
话采访。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境外外国记者的国际长途电话采访。外国记者
要求采访省级领导,须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交采访提纲,经批准后由省外办统一
安排。
“七五”期间,山东省共邀请了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名外国记者来鲁采访。
“八五”期间,山东省共邀请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70多名外国记者来山东采访。
1984年至1991年,山东省先后邀请了20多个国家的50多名驻华新闻官员来鲁访问。
1991年山东省先后邀请了13批外国和港澳记者来鲁采访。10月份,省外办与外交
部新闻司共同组织了美、苏、日、英、法、德、意、捷、南斯拉夫等15家新闻机构17
名驻京记者来山东省访问。他们反映,此行收获很大,对全面了解山东的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等情况很有帮助。他们普遍认为,山东经济发展较快,社会安定,
人民生活有较大提高。苏联记者拍了90分钟的录相,分8集系统向苏联人民介绍山东。
有关部门还邀请日本NHK福冈电视台采访组到青岛、 烟台、威海进行为期半个月的采
访,通过卫星在日本经济界人士视听率最高的《经济专题》时间实况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