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山东的涉外事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3&rec=54&run=13

建国以来,山东省每年都有多起涉外事件发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后,
由于国际交流与合作迅速扩大,涉外事件数量上升较快,一般年份在20起左右,最高
年份40多起,但多数是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侵渔事件,影响大的较少。40多年来,
省外办处理了许多涉外事件,如以下重大案例:
(一) 1950年7月28日晚,苏联船竹希马由天津来烟台,因进港时间已过,当晚
停泊于挡浪堤外。次晨交通检疫所迟某前往浪堤,准备乘小船到该船检疫,并与海防
警卫战士取得联系, 与其潘副班长一同前往。正要出发之时(7时左右),该苏联船
即根据海关灯楼旗语,向港内开进。此时检疫所迟某即高声喊告,不准其入口,而该
船未加理会仍继续前开,迟等急于无法,遂命令战士开枪阻止。虽向空中连放两枪,
但该船始终未停,一直开进港内。双方发生争执,后经迟等承认错误,始将问题解决。
(二)1951年,山东省海域发生多起日本渔轮和南朝鲜渔轮侵犯中国渔区捕鱼事
件。中国海军发现侵渔日轮向美国空军报告中国沿海一带气象、船舰动态,并有武装
监护船实行武装侵渔,遂进行追捕。对待侵渔的日本劳动人民,从宽处置,在生活上
予以优待,待情况了解清楚后,只要对方承认侵渔行为非法并保证下次不再来,将渔
轮没收后,可释放渔民回国或派没收中一艘船遣送回国,并发足到达日本的粮柴菜,
以示优待。
(三) 1964年4月24日苏联轮船“华西里道古恰也夫”号在山东高角东南公海撞
毁海阳县“鲁海渔政一号”渔船,中国方面损失人民币30642.10元。中国交通部指示
大连港务监督受理此案。海事经过情况是:“鲁海渔政一号”船(以下简称一号船)
4月24日晚上在北纬37度13分、 东经123度7分附近的海面上与对船“鲁海渔政二号”
进行拖网作业,起网后航向20度,快速前进。航行灯正常。22时15分突降大雾,视距
约100米。 船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减速航行、施放雾号并加强瞭望。22时
30分听得周围海面无其他船只雾号,也无任何灯光,随即命令船员准备投网,同时将
甲板上的一盏探照灯和4盏工作灯全部打开, 准备投网。22时35分,突然发现在中国
船只左前方有一轮船的桅灯、绿灯,其船首自中国船左舷正横前方快速冲来,中国立
即停车、倒车,因苏船速度太快,被其从左舷中前部横切为两段沉没。碰撞后听到苏
轮开始鸣放第一声雾号。中国船上9名船员被共同作业的二号船救起,其中3人负伤。
苏轮肇事后停留在附近海面上,中国船员乘二号船,根据雾号声,约在23时30分寻到
苏轮。中国船技术员石蕴山登上苏轮,注意到苏轮上有雷达天线设备,因双方语言不
通,未能具体交谈。在苏轮船长交给石蕴山盖有船章的纸条一张,石蕴山将写有“鲁
海渔政一号石蕴山”的纸条交给苏轮后,即各自离去。
事故发生后第4天,4月28日,苏轮大使馆一等秘书季玛向中国外交部声称“根据
苏轮船长报告,苏轮是以适当速度航行的,并按海上避碰规则发出了信号,遵守了必
要的预防措施”。在交涉中苏方采取大国沙文主义的态度,不同意由大连港务监督处
理,拒绝提交海事报告。
(四)1971年5月9日,即墨县丰城公社绿豆圈大队“红旗二号”渔船在江苏省吕
泗洋渔场捕鱼时,被韩国当局劫持。“红旗二号”是载重13吨的三桅木帆船,有渔民
6人,5月9日14时与韩国一不明身份船相遇。韩船上有9人,其船迫近后,打手势要中
国渔船落篷,中国渔船没有理睬,继续航行。韩船迫近中国渔船右侧,韩人手持木棒,
做出要打的手势,强迫中国渔船落篷,两次向中国渔船投递缆绳,并向中国渔船尾左
侧撞击。中国渔船被迫落篷,接过缆绳拴在船头上,由韩船拖着向东北方向快速行驶。
傍晚, 缆绳被拉断,中国渔船又被迫换流网绳继续拖着航行。后缆绳第2次拉断,韩
人要中国渔船上的大绳,中国渔船员不给,韩人便用登杆钩子钩破中国船船长棉背心
和船员的夹袄, 迫使中国渔船员扔给大绳,继续拖行。9日半夜,中国船员李发训用
刀砍断缆绳,被韩船发现后再次迫使中国船接缆,强行拖走。5月10日拂晓,缆绳第4
次拉断,接缆后又继续航行。5月10日16时30分,中国船员被劫持到大黑山岛,对方3
人跳到中国渔船上,手持武器,强迫中国船员举起双手,检查中国渔船,并搜去“航
海签证簿”和“船民证”。韩国警官令中国渔船靠岸抛锚停泊,留下1人看船,5人被
押到岸上。
5月11日10时许,韩警官领来7人,他们向中国船员审问了一些政治、经济情况,
船员的政治面貌。当时在场听问的还有韩国的科长及其随行人员,他们不断记录、拍
照和录音,后来他们又到中国渔船上审问了船员原籍、人口、吃粮、出海时间、地点、
捕鱼渔区、港口、渔网结构、到千里岛的距离、船的航速等情况。他们又导演了一个
“欢送”场面,此后把一些“礼品”摆列在中国船员身前,与中国船员合影。在海岸
上安排了50多人招手,反复拍照。5月11日16时30分,由韩国军舰868号拖着中国船行
驶了9个小时后,叫中国渔船自行返航。下午4时中国渔船返回绿豆圈港。
(五)1988年11月16日,在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工作的瑞士贝特拉姆公司技术工人
弗兰克凯博尔(联邦德国国籍),在氯碱车间烧碱装置试车时进入设备内部,被热水
严重烫伤致死,年仅44岁。
凯博尔从事最终浓缩器的水流量实验,这是该设备实验中的标准程序。在检查熔
碱排放管的水分布情况时,凯博尔发现需对该管进行固定。因当时维修工人不在现场,
我方便同外方人员研究决定,待维修工人到后再进行修理。但15分钟后,凯博尔没有
向任何人打招呼,独自进入设备进行维修。设备操作人员在不知道有人在设备内作业
的情况下,启动了与烧碱装置相连的液压泵,使热水进入设备,凯博尔被热水严重烫
伤窒息,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国
家外国专家局、石化总公司、省市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认真调查事
故原因,细致周密地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尸体就地火化,骨灰由其夫人携带出境,事
故得以比较圆满的处理。
这起非正常死亡事故,在山东是首次,全国也属罕见。为引起各聘用外国专家单
位的警惕,省外办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地外办立即着手做好3件事情:(1)
立即召开本地区所有聘用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外国专家伤亡事
件的情况; (2)协同公安及安全生产部门立即对所有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进行一次全
面的安全检查; (3)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外国专家现场工作条例》。各市、地外
办接到紧急通知后,对三项要求逐一进行了贯彻落实。齐鲁石化公司制定了《关于保
护在现场工作的外国专家安全的紧急措施》、《翻译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卖方技术
人员现场工作安全守则》等三个措施。这些措施针对性强、严格周密、切实可行,省
外办转发全省,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相应的措施。
(六)1991年山东师范大学通过南京爱德基金会聘请的美国教师本·麦克尔·卡
特(Ben Michael Carter)连续两次发生殴打中国人事件,有关部门将其辞退,卡特
于9月27日回国。
9月5日,山东师范大学组织本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到淄博市参加陶瓷琉璃艺术节
期间,卡特曾因酒后殴打中国人,造成很坏影响,学校念其初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
育, 未做严肃处理。9月11日,卡特在济南市一酒馆饮酒后,又到学校附近一家酒馆
继续饮酒。酒性发作后到马路上见人就打,多名过路人无故遭其拳打脚踢,围观群众
很多,致使交通堵塞。群众对外国人无视中国法律、侵犯中国公民的人权行为非常愤
慨,纷纷要求对卡特进行严肃处理。
事情发生后,山东师范大学领导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南京爱德基金会派人来山东
共同研究处理。经双方研究一致决定,立即将卡特辞退并令其近期内离华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