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重大涉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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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事件的范围界定
凡是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法人)、机构和组织的事件,都叫涉
外事件。构成案件的则叫涉外案件。涉外事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外国人由于种种原因停止工作、罢课、绝食、游行集会、较大范围的中外纠纷
及政治性涉外事项;
2.反革命活动,如从事特务、间谍活动,窃取重要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刑事犯罪活动,如进行凶杀、抢劫、强奸、盗窃、诈骗、走私、贩毒等活动;
4.妨害社会治安案件,如流氓行为,打架斗殴,嫖宿卖淫,吸毒,酗酒闹事及交
通事故等;
5.外国人正常活动受阻,人身安全受到危害,人员失踪及贵重财物丢失等;
6.外国人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中国人在外资企业、外国常驻机构和港口外轮上作
业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
7.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行为;
8.涉外民事纠纷,如代理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资产、继承、婚姻、收养等
方面的纠纷;
9.涉外经济纠纷,如中国企业、组织同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合同、
海事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于物资短缺、设备破损、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使中方经济
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
其他涉外事件,如偷渡、叛逃、政治避难等。

二、处理涉外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是国内法。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
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在中国刑法、刑
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中,
都有适用外国人的条款。
二是双边条约。中国已同3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领事条约。
三是国际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对领事保护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国是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参加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便成为处理涉外案件时必
须遵守的原则。
四是内部有关规定。

三、处理涉外案件的几项基本原则
处理涉外案件,首先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处理
涉外刑事案件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国家主权原则。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处理涉外案件中,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主要体现为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遵守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
时,必须遵守该项原则。即使当国内法或者中国内部规定与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发生
冲突时,亦应严格遵守中国已批准或签署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
由拒绝履行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第三,对等互惠的原则。在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时,要求他国做到的,自己也必
须做到。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是
对双方都有利,互相向对方提供便利。
除上述三条外,处理涉外案件还有一条重要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必须服从外交
大局。

四、外办在处理涉外案件中的作用
涉外案件主要由公安、司法等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但外办在处理涉外案件工作中
可以发挥其它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
1.保证中国外交政策的执行。外办根据中国总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从外
事的角度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敏感国家的涉外案件和在双边关系处于
敏感时期、或当中国领导人将出访某国需给予配合时发生的涉外案件,给予特别的注
意,防止因此引起不必要的外交交涉,干扰外交大局。
2.提醒、敦促和监督地方主管部门履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
规定的义务。
3.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又因内部原因久拖不结的涉外案
件,外办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外交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各有
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使涉外案件能依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4.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交涉。
5.从宏观上掌握本地区处理涉外案件的情况。

五、处理各类涉外事件的分工及联系部门
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又要明确分工,根据
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涉外事件。
1.政治性的涉外事件,由省、市外事部门直接参与,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调查处
理;同时,向省、市党政部门或外交部报告。
2.从事特务、间谍活动和危害我国安全的政治性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处理,
并向党、政领导部门及主管业务部门报告;需要对外进行交涉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按
照中央有关规定上报请示处理。
3.刑事犯罪活动,治安案件,违反外国人管理法规,以及偷渡、叛逃、避难等事
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涉外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程序处理。
5.涉外经济案件,由当事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有书面协议的,应提交
我国或其他仲裁机构,由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外国人死亡事件,除按规定通知死者国家驻华使、领馆外,还要进行善后处理。
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责;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同时,尸体应做防腐处理并妥为保管,需火化或解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团(队)
长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由死者家属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属非正常死亡,医院可为死者出具《死亡证
明书》;凡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棺柩
出境时,需持《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和防
疫所发给的“棺柩出境许可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安机关
或接待单位,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其所属代表团(队)或所属驻华使、领馆;如在境
外使用,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出境前公安机关应将死者持有的有效签证注销或收
缴其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