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外国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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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后,旅居山东的外国人员除了外国专家、留学生、进修生、实习生
之外,还有外国侨民、前战俘及投诚士兵,其人数在逐年减少。
建国初期是山东外侨数量最多的时期。 据统计,1950年济南的外国侨民224人,
分别为:日本150人,德国31人,朝鲜17人,美国13人,英国7人,法国、比利时、波
兰、 捷克斯洛伐克、苏联、加拿大各1人,分属11个国家。1951年,青岛有外国侨民
595人, 其职业成份为职员、教员、商人、工人等,分属21个国家;淄博有日本侨民
156人。
1955年,青岛市的外国侨民急剧下降到63人。其他各城市也都下降到建国初期的
10%以下。
1959年7月,山东全省共有外国侨民440人,按国籍分布:苏联5人,朝鲜175人,
越南19人, 荷兰1人,日本173人,美国3人,比利时3人,土耳其1人,印尼、无国籍
59人; 按地区分布:济南81人,青岛31人,泰安25人,烟台140人,淄博7人,惠民1
3人,昌潍53人,聊城19人,德州38人,济宁9人,菏泽12人,临沂12人。
1963年, 山东全省共有外国侨民764人,按国籍分布:苏联6人,朝鲜503人,越
南11人, 日本193人,印度尼西亚8人,印度2人,荷兰、尼泊尔、马来亚、缅甸、比
利时、 土耳其等国各1人,无国籍35人;按地区分布:济南37人,青岛16人,淄博10
人,烟台465人,昌潍56人,德州37人,泰安29人,聊城28人,临沂18人,惠民11人,
济宁12人,菏泽9人;按职业分类:国家机关雇员70人,农牧业者140人,留学生、实
习生7人, 学生3人,家庭妇女467人,无职业者7人,老弱病残51人,未成年者9人,
在押反革命犯9人,在押刑事犯1人。
1985年,济南市有外国侨民35人,分属4个国家;青岛市有外国侨民14人,分属6
个国家;烟台有73人。
1988年,济南市有外国侨民30人,其中教师2人,从医2人,工人15人,退休8人,
务农2人,家务1人。
对于上述外国侨民的管理,除遵照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山东省人民政府还根
据当时的情况制订了一些有关的具体政策。195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府、各专
署发布了《关于管理教育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及公立学校、医院外籍职员的指示》,
其中规定: (1)一切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立学校、医院等单位,今后如需雇用
外籍人员时, 须先报告省政府,转呈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雇用。(2)各
部门、各市府、各专员公署及各企业系统,应责成所属人事部门将现有外籍职员情况,
进行一次了解研究,报省政府,以便汇总报华东军政委员会。报告的项目是:外籍职
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现任职务、本人来历、工作表现、政治情况及处理意
见。 (3)应建立经常的了解、审查与教育制度,克服放任不管的弊病,并将审查结
果按春、夏、秋、冬季节上报省政府,以便上报。对有政治嫌疑的份子,尤应抓紧审
查, 早日得出结论,以便处理。(4)现有外籍职员所任工作,尤其接近国家机密的
职务,应速作适当调整,使之离开。其能另谋出路或愿离境者,准其辞职,或按手续
的要求离境;不能另谋出路者,可设法调离原职,暂作适当安插,并将处理情况报省
政府。 (5)在暂时无人代替,因而必须使用外籍技术人员时,必须有计划地培养自
己的技术人员,以备必要时代替其工作,不可存在长期依赖的思想。
1951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外交部《淄博地区国营企业中日籍人员处理办
法》,作出了具体的《关于加强淄博地区国营工矿企业中日本籍人员的指示》,其中
规定: (1)反动破坏份子应予扣押审讯,依法判罪。如系战犯移交军事机关处理,
如系侨民则交政府司法机关处理。 (2)尽量减少留用日人,把他从机密与主要岗位
上抽调出来。 (3)对目前留用人员应尽可能加强思想教育。对技术上目前尚有特殊
需要者, 物质待遇方面予以适当照顾。(4)加强对当地日本人子弟小学领导。文教
部门应负行政领导之责, 经济来源仍由华东工作部山东办事处负责筹划。(5)凡有
日籍人员的各企业单位中的人事部门必须把加强日籍人员工作视为自己的正常工作之
一,工作情况及所发生的问题要经常向省政府作报告。这一指示除淄博专署及在该区
有日籍人员者须研究执行外,山东省其他地区政府或机关,凡有日籍人员者可参照执
行。
关于外国侨民的居住和旅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1日在鲁办字第5
0号文件中将中央关于外侨旅行办法(草案) 第十二、十三条函告各地遵照执行,要
求各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部队所雇用之外籍人员一律令其履行外侨登记,向公
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旅行时照章请领旅行证,以符合规定,便于统一管理。
朝鲜战争停战后, 拒绝遣返的美、英战俘和比利时、土耳其投诚士兵27人,195
4年以来陆续来中国居留。 与美国强迫扣留大批朝中被俘人员适成鲜明对比,这批人
拒绝遣返,对美国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是有力的揭露。到1963年在华战俘和投诚士
兵还有11人, 计北京3人,山东7人,武汉1人。其中,在山东省分别为:路易(比利
时投诚士兵)、贺斯特(比利时投降士兵)、贝霍姆(比利时籍美军战俘)、沙拉丁
(土耳其投诚士兵)、斯金纳(美军战俘)、温纳斯瑞(美军战俘)、霍华德(美军
战俘)。
对在华战俘和投诚士兵进行争取教育是一件复杂、细致和艰苦的工作。多年来,
省外办在中央对战俘“诚恳、友好、热情、帮助进步,教育他们学会一技之长”的正
确方针的指导下,作了不少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进行政治排队,区别对待。这批人既不是帝国主义派来的特务,也不是什么
反帝和平战士。他们选择来中国的道路,虽反映一定的进步要求,但是,主要还是出
于这样那样的个人动机。他们留在中国一天,我们就有责任尽一切努力提高他们的思
想政治水平,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安顿好他们的生活,以便他们一旦离开中国的时
候,能怀着对中国人民友好的心情,出去后能够成为懂得大是大非的劳动者。大体来
说,这批人可以划分三类。第一类对中国怀有成见和不满,要求离开中国。对他们做
好工作以后可按其意愿,陆续送走。第二类,在某些重大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
但没有要求离开中国。对于这类人,在做好工作以后,可根据他们的意愿,决定其去
留。第三类,态度比较朴实,思想比较安定,生活上满意,要求进步。如温纳斯瑞一
再表示景仰中国共产党,热爱毛泽东主席,愿意在山东造纸厂劳动一辈子,生活在中
国工人中间,要求加入中国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60年代中期,他被送往中国
人民大学学习。后来,他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二、 加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1)由国务院外办组织公安部、红十字总会、
对外文委、山东省外办等单位,成立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当地的工作。把该走的送走,
该留的安置好。 (2)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个别交朋友谈家常为主,解决个人
的具体问题;座谈会和其他集体活动为辅,解决有共同性的和有相互促进作用的问题。
另外,以适当的方式组织他们进行形势学习和去各地参观。对每个人作细致具体的分
析研究,掌握他们的思想症结和关键问题,防止损伤他们自尊心。这批人来中国属于
政治避难性质,在社会上是外侨,在具体单位里是外籍工作人员或留学生,一般按上
述身份对待,但某些方面还有特殊照顾。不能把他们当做俘虏看待,对他们的家属妥
善对待。尽量吸收他们参加公共活动,过年过节一般有所表示。
三、 做好具体的工作。(1)对已经处理过而他们也没有意见的问题,一般不再
提;没有处理过或处理过而他们还有意见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认真解决。如果是
他们本身的错误和落后表现,根据问题性质给予适当的批评或教育,讲清道理,不去
多纠缠,处理一般从宽;如果是出于误会,解释清楚,消除隔阂。有可能满足的合理
要求,尽快兑现;不合理的要求或合理但不可能满足的要求,则说明道理,件件有交
待。 做到尽可能把疙瘩都解开,人人心情愉快。(2)适当提高生活待遇。50年代,
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在每月130元—180元之间。1963年提到每月190元—220元的水平。
遇到确实有困难的情况, 再发给临时补助。(3)做好家属工作。指定专人,对家属
进行教育,通过她们影响她们的丈夫。有工作能力也原意工作的给以安排工作,不愿
工作的促其管好家务,搞好关系。个别非常落后,不利于战俘改造工作,而战俘本人
也愿意离婚的,应当同意离婚。
四、动员周围群众一起工作。这批人生活在群众中,周围群众对他们的影响,是
他们生活中的主要方面。因此,做好他们的工作,依靠工作组少数人的努力是远远不
够的,必须发动他们周围的群众——本单位职工,邻居以至其他各方面同他们接触较
多的人来一起做。在工作中,做到教育群众首先对他们有正确的认识,对他们采取友
好、热情的态度,防止讥笑、谩骂、好奇心等表现。通过群众的舆论、表扬和批评,
对他们进行教育。过去的实践证明,中央规定的“去留自愿”和“诚恳、友好、热情,
帮助进步,教育他们学会一技之长”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多年来,在中央的直接指导下,对这批战俘和投诚士兵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
定成效;已经离开中国的人,大多数提高了认识,增进了对中国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