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任务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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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与任务
山东省外办是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主要是围
绕调动外国专家工作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来进行的。具体工作是:检查有关方针政
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国专家工作和生活上必须解决的
问题,组织本省外国专家工作经验交流。专家工作的涉外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有关
单位除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报外事部门。
外国专家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从国外或境外邀请急需的外国专家
和专门人才,帮助中国工作,用较少的花费,取得较高的效益。这是加速中国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
专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专家工作中,坚持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促进与各国
人民之间友谊的原则;同时以山东省对外开放和中央对外国专家工作总的方针政策为
依据,研究新问题,掌握新精神,积极倡导和鼓励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群众以热情
积极的态度同外国专家友好交往。在专家管理上要做到放手同外国专家交朋友,相信
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员的绝大多数;提倡中方人员与专家自由交往,鼓
励与专家合作共事的中方人员主动与专家密切联系。
外国专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主动团结,密切合作,虚心学习,用其所长,充分
发挥专家的作用,为四化建设服务,增进中外人民间的友谊。其核心问题,就是要最
大限度地提高聘请外国专家的效益。

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
1.外国专家来华,须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
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2.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在外国经济专家工作方面的共同任务是:加强对本部门、本
地区的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共同帮助和指导聘请单位做好专家工作,最大限度
地调动外国专家的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
3.在鲁高等院校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及聘请计划的调整、编
报,由省教委负责。省教委应加强对在鲁院校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
认真研究专家、外教的特点,加强计划性,进行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
4.院校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
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5.来山东省院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必须
与院校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
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中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
受聘方违反合同应负的责任等。
6.院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介绍中国情况和中国的教
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7.对在华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
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
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时需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外国专家局,通报各
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8.院校应尊重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文教专家不
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中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中国内政;不
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中国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
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中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9.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采访、经商、咨
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10. 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
中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机密、特殊生物资源,以及违反其他规定的调
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本省范围内的,报请教育部门,会同省外办
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11. 除高等院校外,凡具备接待外国专家条件,并能自行解决专家经费的其他各
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均可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校任教,但必须事
先征得所在地教委、外办的同意,并报省教委商省外办审批。省教委、省外办、省公
安厅将联合派员对新聘专家院校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后,方可准其
办理聘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