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对外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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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请外国中央现职正部级人员以公职身份来华并从事公务活动,由省政府书面
呈报国务院审批。
2.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由省外办统一
审理,经省政府同意后,书面征得外交部、中联部等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省外办发签
证函电。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省外办审批,省外办和
有邀请权的市地向外发签证函电。
3.省政府委托经贸委代行审批来鲁外国副省部级以下经贸人员;济南、青岛、烟
台、 威海、淄博、潍坊、日照、东营8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邀请外国副省部级以
下人员来华事项; 其余9市、地,省直各厅(局)、直属企业、各大专院校邀请外国
副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报送省外办或省外经贸委审批。
4.在鲁召开国际性专题研讨会,事先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持批件附件到
省外办办理邀请外国人员来华手续。
5.在鲁开办对国外人员的各种培训班,须打报告给省外办,同时抄报省教委、省
公安厅和省安全厅以及当地公安、安全部门,省外办会同以上部门对培训班的师资力
量,外宾居住条件及安全保卫措施等进行审查,同意后下发批件,同时办理邀请外国
人来华手续。
6. 邀请单位在被邀请人来华前1个月左右,将邀请来访报告送交邀请审批部门。
在华停留半年以上者,在报送邀请报告的同时需附被邀请人简历及与邀请地区签订的
合同、协议书等。
邀请来访报告必须写明被邀请人的中、外文姓名全称、国籍、工作单位、身份、
来华目的、入境时间、停留期限、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负担情况、国内通讯地址及传
真号。
7.填写外国人入境申请审批表(一式5份)。
8.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邀请外国人来华经上述审批机关批准后,由有权
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的单位发出邀请信和通知。
9.各邀请单位在外宾访问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邀请审批部门备案。内容
包括是否达到邀请目的、外宾工作情况及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