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出入境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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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 团组的审批总原则是: 根据工作需要组派出国
(境)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任务要明确具体,制止盲目出国、重复考察。团
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人员要精干内行。不准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
团组和人员出国。出访时间尽可能缩短,不得擅自绕道顺访和延长在外时间。凡是所
需外汇和人民币不落实的都不能应邀出访。有审批权的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审查,
严格把关。
根据出访人员组成和出访任务的不同,审批时遵循的原则:
1.党政机关干部出国
(1) 尽量减少党政机关干部出访活动。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要参加商业性的文
艺团组,也不宜参加出国实习、技术培训团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接受港商邀请和资
助,到其它国家参观、考察。
(2) 省级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执行自己主管的、与身份相符的公务,出访时
间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
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天。不要安排几位领导同志在同一期间分
路出访。不得安排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两个主要负责同志同团出访。
(3)离退休干部一般不再选派出国(境)执行公务。
(4) 各类团组访问对华人、华侨问题比较敏感的东南亚国家时,如有侨办人员
参加,不能以侨务干部身份对外。
2.参加国际会议和对外科技交流
(1) 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身体较好、回国后能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参加国际会议和对外科技交流。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具有独立听说会议工
作用语的能力,能深入地了解国际上本学科的动向、趋势、水平,较具体地了解国际
上本学科前沿的成果,能带回重要的学术情报信息。
(2)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要结合国内重点工作,优先安排重要的科技攻关
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科技项目,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项目和
为振兴地方经济所必需的先进适用技术。
(3) 对于国际学术会议,要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参加,不要有请必去。参加国际
学术会议要统筹规划, 每年7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项目。个别临时会议需要有
前去参加,也应于会前3个月提出,经省科委审核后批报。
(4) 各单位在派人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前,要先弄清楚有无“两个中国”或“一
中一台”问题,必要时可请中国驻外使馆或其他代表机构事先了解情况。如发现问题,
应及早进行交涉,在确保不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时才出席会议。
(5) 国内外知名老专家要在不影响其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才能出国参加科技交
流活动。
3.出国培训和考察
(1) 停止一切不必要的考察和培训。不再派一般性考察团组出访,凡无特殊需
要和与完成经贸、科技项目无关的考察团组,一律不得派出。同时,要切实避免重复
考察。
(2)出国培训一般应限于与引进项目和交流有关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
原则上讲应在境内进行,如需派出,应从严掌握。
4.出国展览、演出
(1) 在境外举办经贸、科技、文化展览会、展销会或文艺演出,要注意政治影
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在审批前,要事先证得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馆、领馆的同意。
出展时间不要过分集中,要和国内广交会、国外节假日错开,以免撞车,影响效果。
(2) 出国商业演出艺术团的组成,应以演员为主,领导班子精干。根据艺术团
的规模,可配备团长、艺术指导或舞台监督、翻译、秘书等3名至5名工作人员。
(3) 中国对外演出的形式有三种:官方交流、民间友好和商业经营。对某些第
三世界国家,可考虑友好演出和官方项目为主,对北美和西欧国家,可以商业演出为
主。艺术团出国演出,必须保证艺术质量,注意社会效益。演出的节目要体现中华民
族的优秀文化传统、风格和新的文艺艺术成果。
5.友好城市间交流访问
要减少友好城市间的一般性友好访问,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
(1)坚决制止利用友城渠道轮流出国、照顾出国。
(2) 友城双方为签署结好协议书,限互访一次;不与对口友好城市建立定期互
访或磋商制度;双方政府不互设代表机构或变相代表机构,不互派常驻代表或变相常
驻代表。
(3) 友好城市间,一般不搞结好周年纪念活动。如有必要,在对方主动提出,
并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后,可适当搞些纪念活动。
6.公派出国留学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出国大学生
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
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
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
院校、 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特别优秀者或因工作
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各类出国留
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
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
(2)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
不得超过50岁。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3-6个月)出国访问者,年龄可适当
放宽。
(3) 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
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
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 一般为3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可为1年半,均由派出单位
按派遣计划确定。
(4)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只能进
行1次,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为1年半。
(5) 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的(即在美国的进修人员和访问
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严格审批。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
以下,并有美方教授同意攻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赴其他国家的进修
人员和访问学者,不得在国外学习期间攻读研究生。
(6)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
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
由使馆、领馆审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须提前3个月向中国驻外使馆、
领馆申请, 填写“JM104”表,由使馆、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申请人的国内派
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中国驻外使馆、领
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申请1次,也不得改变留学
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