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出境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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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省外办负责的出境审批工作权限包括:
1.省外办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审批工作。
2.正副省级负责同志出国,由省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委、省政府主
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在党委
和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
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3.各市地和省直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副厅局级干部带队的出国
团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大型一类企业负责人和大型二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团
体及其他大型(20人以上)出国团组,分别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委和省科委审核,报
省政府审批。其中党务部门的正、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出国,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委
审批。
4.计划单列市,实行沿海开放政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
的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下同)人员出国事项。
5.省政府授权省外办审批县处级以下人员带队的非经贸团组;授权省外经贸委审
批县处级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团组和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负责人带队的经
贸团组;授权省科委审批省直属科技单位组派的县处级以下人员带队的科技交流团组;
并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委托省计委,省经委负责审核省管重点基建、技改
项目需要出国考察的县处级人员带队的出国团组,报省外经贸委办理手续。
6.省属高等院校出国团组,国家公费、单位公费和大学以上学历自费出国留学,
由省教委审核后报省外办审核审批。
7.省政府委托非开放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理本市地县处级以下人
员出国事项。
8. 经国家经贸委、 外贸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
(机电企业500万美元) 以上的国有企业,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委、省经委会同企业
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
审批本企业人员(不含企业负责人)临时出国事项。
9.经国家批准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工贸公司,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工出
口企业,享有外派劳务承包项目签约权的公司或企业,经国家确认批准的高新技术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可由企业或公司选派3至5名政治作风好,有一定外贸知识和外语水平,从事商
务活动(采购、推销、售后服务、业务洽谈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企业隶属关系逐
级上报,由省外经贸委、省经委、省科委、省体改委分别会同省外办审核后,报省政
府一次审批。这些人员本年度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
10. 省政府委托省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审批本公司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下赴原苏
联地区各国、东欧国家的商务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国事项。
11. 本省内市地之间联合组团,由组团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凭参团人
员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审批;市地和省直部门、
单位相互联合组团的,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直部门同意后,统一报省按
审批权限审批,市地不再下达确认件。
12. 中央驻鲁单位和实行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人员出访,可报中央主管部门
审批,也可由省级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所需费用均由派员单位
自行解决。
13.出访非建交国家的团组,由省外办审理后报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