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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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山东省人民政府时期。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1月7日公布
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精神,并结合山东省的
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县人民行使政权的
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县人民政府。在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县人民政府委员
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
并对县人民代表负责”。县人民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
工商科、公安局、税务局、粮食局(必要时设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检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等12个工作部门。山东省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性质、组成、行
政关系,基本上与县人民政府相同。其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一般设秘书室、民政局、
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劳动局、工商局、卫生局、人民法院等。1950
年3月,山东省共有县(市)级人民政府143个:铜山、昌乐、安丘、潍县、临朐、淮
安、丘南、寿南、益临、益都、淄川、博山、泰安、章丘、历城、莱芜、泰宁、新
泰、沂南、沂水、蒙阴、沂源、莒沂、蒙山、平邑、泗水、曲阜、滋阳、滕县、邹
县、白彦、凫山、济北、费县、华山、麓水、赵 、兰陵、临城、邳县、峄县、丰
县、沛县、苍山、铜北、莒县、日照、临沭、郯城、东海、临沂、竹庭、莒南、汶
上、东平、肥城、宁阳、平阴、长清、文登、荣成、昆嵛、牟平、乳山、海阳、昌
邑、掖县、掖南、平度、平西、昌南、潍北、莱阳、平南、平东、即墨、即东、蓬
莱、黄县、福山、招远、栖霞、栖东、胶县、胶南、胶河、高密、诸城、藏马、五
莲、东光、盐山、南皮、宁津、庆云、乐陵、吴桥、德县、商河、德平、匡五、禹
城、济阳、临邑、齐河、平北、惠济、齐禹、河西、平原、章历、齐东、邹平、长
山、高青、桓台、临淄、博兴、寿光、益寿、广饶、沾化、无棣、阳信、惠民、滨
县、蒲台、利津、垦利、莱西等130个县人民政府和张店、周村、博山、新海连、
威海、石岛、龙口、羊口、德州等9个市人民政府,以及长山岛特区人民政府、崂
山办事处、湖区办事处和枣庄办事处。
  1950年4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撤销了平北、济北、东海、赵 、
河西、齐禹、惠济、麓水等8县建制及其县人民政府。5月9日,政务院批准撤销张
店、周村、博山、新海连、威海、石岛、龙口、羊口、德州等9个市的建制及其市
人民政府。1950年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立济宁、德州、淄博、潍坊、
新海连、张周等6个县级市,建立6个市的人民政府。1951年5月,省人民政府恢复
威海市建制,建县级市人民政府。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撤销了
益临、益寿、潍安、陵县、铜山、蒙山等6个县的建制及其县人民政府。9月,泰宁
县人民政府改称徂阳县人民政府,平南县人民政府改称蓼兰县人民政府,临城县人
民政府改称薛城县人民政府。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山东省的东光、南
皮、吴桥、宁津、庆云、盐山6县划归河北省,6县人民政府改隶于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的恩县、武城、夏津、临清、馆陶5县及临清镇划归山东省管辖,其县、镇
人民政府改隶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平原省撤销后,其聊城、博平、清平、高唐、茌
平、东阿、寿张、阳谷、范县、濮县、观城、朝城、莘县、冠县、堂邑、菏泽、郓
城、梁山、南旺、定陶、曹县、鄄城、单县、成武、金乡、巨野、嘉祥、鱼台、复
程等29县划归山东省建制,其县人民政府改隶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的县级新
海连市及丰县、华山、邳县、铜北、沛县、东海、赣榆等7县划归江苏省建制,其
市、县人民政府改隶于江苏省人民政府。
  1953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撤销栖东、平东、平西、潍北、丘南、
寿南、胶河、莒沂、兰陵、白彦、章历、南旺等12县建制,撤销其县人民政府;另
将观城县与朝城县合并,设立观朝县,建立县人民政府;增设微山县,建县人民政
府,都受省人民政府领导。1954年4月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石岛县,
建县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8月7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批准,撤销临清
镇及其镇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临清市,建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10月12
日,潍坊、济宁、威海、德州4个县级专区辖市改为县级省辖市,市人民政府由省
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2月9日,国务院批准将淄博工矿区改建为省辖地专级市,撤
销张周、淄博、淄川3个县、市建制及其县、市人民政府。至1955年3月,山东省人
民政府共领导126个县人民政府,5个县级市人民政府和1个特区人民政府。
  2.山东省人民委员时期。山东省人民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之后,全省
126个县、5个县级市和1个特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相继成立了人民委员会。各县、市、特区人民
委员会,即各该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各该县、市、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各该县、市、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山东省126个县、5个县级市的人民委员会,一般设办公室和民政、公
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局;5个县级
市人民委员会一般设办公室和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
文化、教育、卫生等科局;长山岛特区人民委员会,仿照县级行政机关设置工作部
门和办公机构。
  1956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鱼台、长山、高青、蒲台、垦利、昌南、
蓼兰、掖南、石岛、濮县、博平、凫山、薛城、临沭、徂阳、德平、恩县、藏马、
即东、昆嵛、复程、观朝、堂邑、清平等24县建制及其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5月
25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长山岛特区,设立长岛县,建县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
委员会领导。195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县级泰山市,建市人民委员会,由
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泰安、博山、利津、阳信、滨
县、齐东、桓台、定陶、济宁、嘉祥、滋阳、武城、乐陵、济阳、平阴、临清、馆
陶、阳谷、莘县、东阿、禹城、德县、聊城、长岛、黄县、牟平、福山、莱西、乳
山、潍县、临淄、淄沂、沂南等33个县和泰山市建制,撤销其县、市人民委员会;
设立聊城、临沂、泰安3个县级市,建市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960
年1月至3月间,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撤销峄县、菏泽、东平、长清4县建制及其县人
民委员会;设立枣庄、菏泽、新汶3个县级市和垦利、平阴、牟平3个县建制,建市、
县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将商河县人民委员会改称为乐陵县人民委员
会。1961年7月9日,恢复长清、滨县、临沭、沂南4县建制,建县人民委员会,由
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0月5日,恢复禹城、陵县、武城、济阳、商河、莘县、馆陶、
阳谷、东阿、定陶、嘉祥、黄县、莱西、乳山、福山、桓台、高青、利津、阳信、
潍县、临淄、东平等22县建制,增设兖州、崂山2县建制,建24县人民委员会,由
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963年3月1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聊城、临清、菏泽、临沂、
泰安5个县级市建制及其市人民委员会;恢复聊城、临清、菏泽、临沂、泰安5个县
的建制,建县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同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河
南省东明县划归山东省建制,东明县人民委员会于4月1日改隶于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领导。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恢复长岛县建制,建县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
员会领导。1964年7月20日,恢复鱼台县建制,建县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员会
领导。9月9日,国务院批准将范县划归河南省建制,范县人民委员会改由河南省人
民委员会领导。10月31日,撤销寿张县建制及其县人民委员会。1965年3月12日,
国务院批准,将山东省馆陶县划归河北省建制,馆陶县人民委员会改隶于河北省人
民委员会领导;将河北省宁津、庆云2县划归山东省建制,宁津、庆云2县人民委员
会改隶于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领导。3月27日,国务院批准恢复济宁县建制,建县人
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撤销山东省新汶市及其市人民委员会,设立新汶
县,建县人民委员会,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至1967年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共
领导107个县人民委员会和5个县级市人民委员会。
  在整个人民委员会时期,山东省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随着事业的
发展而不断增多,至1958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本着“大体稳定三、五年不动”的
精神,对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的机构编制进行了一次性精简调整,全省共精简5946
人。这次精简调整之后,各县、市行政机构的增长趋势基本得到控制。至1967年2
月,各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人事监察局(包括编
制工作)、档案局(在档案馆挂档案局牌子)、民政局(包括民族、宗教、华侨工作)、
文教局(包括体育工作)、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包括科协的工作)、计划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统计局、财办、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
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供销社(包括外贸工作)、手工业管理局(含手工业联
社的工作)、工业局(国营工业少的县与手工业管理局合并)、交通局、物资局(多数
在物资综合公司挂牌子)、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等。另外,在个别水产任务重的县份,单设水产机构;在职工人数多、劳动工
资任务重的县份,单设劳动局。县级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一般设有:
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城建局、劳动局、工商局、统计局、商业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
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盐务局、交通局、邮电局、物资
局、农林水利局、水产局、农机管理局、公安局等。
  3.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时期。1967年山东“二.三”夺权后,全省各县、市人民
委员会也相继被夺权。至1968年9月18日,山东省各县、市全部成立了革命委员会。
各县、市革命委员会初为党、政合一的政权机关,1974年山东省各级党委相继恢复
后,各县、市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规定,
山东省各县、市革命委员会,是各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各
该县、市人民政府,对各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革命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一般比照省、地(市)革命委员会设办公室和生产指
挥部、政治部,以及政法部、公安机关军管会等。1968年统计,山东省革命委员会
共领导107个县革命委员会,5个县级市革命委员会。
  1969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临淄县,设立临淄区,划入淄博市建制,临
淄县革命委员会改为临淄区革命委员会,由淄博市革命委员会领导。至1979年12月
24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共领导106个县革命委员会和5个县级市革命委员会(市辖
区未计。)。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一般有:办公室、计划委
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
室、工业交通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
会、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邮电局、劳动局、物资局、工业局、电业局、交通
局、一轻局、二轻局、机械工业局、城市建设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
商业局、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畜牧局、供销合作社、第二工业局、
财政局、统计局、农林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多种经营办公室、沼气办公
室、计量标准局、气象局、地震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局、人民
防空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等。
  4.山东省人民政府时期。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改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之后,山东省各县、市按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
定,也相继将革命委员会改建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各县、市人民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
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山东省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基本
沿用革命委员会时期的序列格局。1980年统计,山东省人民政府共领导106个县人
民政府和5个县级市人民政府。
  1982年1月2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泰安县,恢复泰安市(县级),建泰安市人民
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8月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滨州市(县级),建滨州市人民
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撤销新汶县建制,设立新汶市(县级),建新汶市人民政
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1983年,山东省进行了地、市机构改革。在这次机构改革
中,省人民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使山东省行政领导体系逐步向市管
县过渡,1983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济宁、潍县、福山、聊城、临清、临沂、
菏泽、莱芜、新泰9县及县级新汶市建制;恢复聊城、临清、临沂、菏泽4个县级市
建制,设立莱芜、新泰2个县级市;建聊城、临清、菏泽、临沂、莱芜、新泰6个市
人民政府(县级),由省人民政府领导。10月15日,撤销烟台、潍坊、济宁3个县级
市及其人民政府,3个市的原行政区域分别划归烟台、潍坊、济宁3个省辖地级市管
辖。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日照县和石臼港办事处,建立日照市(县级),
以原日照县和石臼港办事处的行政区域为日照市的行政区域,建市人民政府,由省
人民政府领导。3月2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泰安地区,将泰安市由县级市升为地级
市,实行市管县体制。
  至1985年底,山东省人民政府共领导95个县人民政府和9个县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