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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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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山东地方各级政府基本上为省、市(行政区、地区)、
县(县级市)、乡镇(公社)四级建制。1955年3月以前,山东省各级政府为人民政府
委员会建制;1955年3月以后,山东各级政府改行人民委员会建制;1967年“二·
三”夺权以后,行革命委员会建制;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改称山东省人
民政府,省以下各级政府也相继确立了人民政府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