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东地方行政组织,分为省、道、府、州、县各级。其机构设置是“以官
而设署”,即行政机构以官员为主体,各主管官员即代表机关本身。省内县以上正
印职官,皆由中央统一任免。各级官吏分别受命于上一级行政主官,并共同对地方
最高长官负责,形成地方政权实体,最终集权于中央。
山东省为清代18行省之一。鸦片战争后,山东政区分为3道、10府、3个直隶州、
8个属州和96个县。省设最高行政长官巡抚,为皇帝直接任命的封疆大吏,集全省
所有行政权力于一身,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为属官,分
掌民政财赋和司法监察。布、按之下分设道员,为两司的辅助官,或管地方,或理
专事,皆由巡抚总其成。道之下设府,府的正印官为知府,下设佐贰官和辅助官吏,
分职治事。州分直隶州和属州(亦称散州),直隶州与府同级,属州与县同级。州的
正印官为知州,下设佐贰官和属官协助办事。县为省内行政管理的最基层组织,大
多数县属于府,少数县属于直隶州。县的正印官为知县,下设佐贰官和其他属官,
分职办事。
清末实行官制改革,省内新设巡警道、劝业道、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改
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裁学政,改设提学使。这些机构各定属员,分科治事。
各州、县相应增设警务长、劝业员、典狱员、主计员、视学员等佐治官员,分掌各
项事务。
第一辑 晚清时期山东省行政组织
清代山东地方行政组织,分为省、道、府、州、县各级。其机构设置是“以官
而设署”,即行政机构以官员为主体,各主管官员即代表机关本身。省内县以上正
印职官,皆由中央统一任免。各级官吏分别受命于上一级行政主官,并共同对地方
最高长官负责,形成地方政权实体,最终集权于中央。
山东省为清代18行省之一。鸦片战争后,山东政区分为3道、10府、3个直隶州、
8个属州和96个县。省设最高行政长官巡抚,为皇帝直接任命的封疆大吏,集全省
所有行政权力于一身,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为属官,分
掌民政财赋和司法监察。布、按之下分设道员,为两司的辅助官,或管地方,或理
专事,皆由巡抚总其成。道之下设府,府的正印官为知府,下设佐贰官和辅助官吏,
分职治事。州分直隶州和属州(亦称散州),直隶州与府同级,属州与县同级。州的
正印官为知州,下设佐贰官和属官协助办事。县为省内行政管理的最基层组织,大
多数县属于府,少数县属于直隶州。县的正印官为知县,下设佐贰官和其他属官,
分职办事。
清末实行官制改革,省内新设巡警道、劝业道、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改
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裁学政,改设提学使。这些机构各定属员,分科治事。
各州、县相应增设警务长、劝业员、典狱员、主计员、视学员等佐治官员,分掌各
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