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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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会职权
《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大会代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职权:
1.听取与审查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2.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3.审查与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4.建议与决议有关山东省政的兴革事宜;
5.选举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二)代表职权
根据《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议事细则》规定,代表有如下职权:
1.凡出席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的正式代表均有表决权。
2.只要有代表3人以上之联署者,就可提出代表提案。
3.议案讨论之发言时间,各单位首席代表专门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一般代表发言以5分钟为限, 到时按铃为号,应即停止发言;其有需要延长发言时间者,经主席之许可,得延长之。每一代表对每一问题,最多发言两次,如有未尽意见,得以书面提交主席处理之。
(三)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职权
根据《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协商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协助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政策法令,实行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2.协商并提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建议;
3.协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4.负责进行下届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5.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