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政权山东省临时参议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2&rec=42&run=13

(一)会议职权
1940年7月30日山东省联合大会讨论通过《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涉及到临时参议会的会议职权如下:
“在抗战期间,山东省政府之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决议。”
“在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形,须于紧急处置时,应提交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决议施行。但应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次期集会时提请追认。”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对于有关抗战建国及省政应兴应革事宜,得制定本省单行法规。”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有通过全省预算及审核决算之权。”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有议决本省经济、建设、财政、教育、行政及武装等重要设施之权。”
“山东省政府对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或参议会驻会委员会依六、七、八各条所通过之议案,如认为不能执行时,须提交复议。复议时如经法定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赞同原案,或对原案进行修正时,山东省政府对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复议时之决议应予执行,不得再度提交复议。”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有听取山东省政府施政报告之权。”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有向山东省政府提出质询之权。”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有弹劾罢免本省抗战不力、违法失职之各级官吏之权。”
1943年9月, 省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修正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省临时参议会职权如下:
制定或通过本省施政纲领;制定本省单行法规;审查通过本省预决算,决定赋税公粮的增收或减免;选举省行政委员会;听取及通过省行政委员会的施政报告;监督本省各级政府对本会决议的执行;弹劾违法失职的各级行政司法人员,本省驻军有违法失职行为时,得向其上级机关检举;促进下级参议会的建立,协助下级参议会正确行使职权;行政区以下各级政权所决议的案件,如本会认为违反政策时,得通知省行政委员会以命令停止执行;决定有关改善人民生活及救济事项;审议政府请议及人民请愿事项;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省参议员的罢免、改选、改聘、逮捕等事宜。
(二)议长职权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开会时,以议长为主席,主持会议。议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议长代理。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设驻会委员会(由参议员互选11~17人组成),代行临时参议会职权。议长、副议长为当然驻会委员。驻委会的任务主要是听取山东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监督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决议案的实施。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设秘书处,秉承议长之意旨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驻会委员会就驻会委员中选任;设秘书1~2人,由议长聘任。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开会时,议员欲发言,须先举手、呼主席、报告号数,俟主席许应后始得发言。有议员两人以上同时要求发言时,主席依其举手先后指定一人先行发言;遇有争执,主席有制止一方或一律停止其发言之权。佩有代表证者,在讨论案件时无主动发言权,如被咨询,经主席指定后答询;要求发言者,经主席特许时,方得发言。同时,主席有掌握时间、制止冗辞及不正当发言之权。
(三)参议员职权
1940年7月30日山东省联合大会讨论通过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在会议中所发之言论,对外不负责任;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在开会期间, 非现行犯,任何军警机关不得加以逮捕。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的《修正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将参议员的权利修改为:省参议员在会议中所发言论及所为表决,对外不负责任; 省参议员在开会期间,非现行犯不得逮捕;在闭会期间因犯罪而被逮捕时,逮捕机关须通知本会驻会委员会。
1945年6月7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参议员的权利与义务》,对参议员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参议员于大会闭幕后,除享有公民一切权利外,并享有下列权利:
有列席下级政府行政会议的权利 (省参议员有列席主任公署、专署、县、区、村行政会议的权利,余类推)。
有关下级政府涉及问题解决的条规,有向下级政府提出的权利。
对下级政府设施状况有疑义时,有提交县政府处理的权利。
参议员与下级政府发生争论时,有分别报告驻委会及上级政府解决的权利;在未得解决时,应按政府意见暂先执行。
参议员遇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等案件时,有提交驻委会办理的权利。
参议员如有违法行为时,关于刑事案件,有非经驻会委员会的同意不得逮捕的权利;关于民事案件,政府应函请参议员出面对质,依法处理,但亦有不得票传或拘禁的权利。
(四)驻会委员会职权
1940年7月30日山东省联合大会讨论通过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的第十八条规定:“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设驻会委员会,代行临时参议会之职权……”,“其任务为听取山东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监督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决议案之实施”。
1943年的《修正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对驻会委员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驻会委员会受大会的委托处理大会交办事项,及大会闭会期间之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如下:监督行政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得随时提出质问、建议与批评,省行政委员会须迅速答复;审查省行政委员会为执行大会决议而制定的各种规程、条令、方案及适应某一地区的暂行办法,或以紧急情况而拟定紧急措置;根据大会通过的概算案,检查省行政委员会财政收支状况;弹劾违法失职的各级政府人员,但省行政委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须经大会提出弹劾;派代表列席省行政委员会的会议,并得定期听取省行政委员会的施政报告;视察各地区施政状况,监督各级政府执行大会决议,征询人民意见;对散处各地之省参议员,经常联系征询意见;接受政府请议及人民请愿事项;草拟各项法规提交下次大会讨论,为下次大会进行准备工作,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处理省参议员的罢免、改选、改聘、逮捕等事宜,须向下次大会报告请求追认;召开下次大会或临时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