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洋军阀政权山东省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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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议会暂行法》规定,山东省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权。下列事项应经省议会议决:
1.本省单行条例;
2.省预算及决算;
3.省税及使用费、规费征收;
4.省债募集及省库有负担契约的订立;
5.省财产及营造物处分及买入;
6.省公产及营造物管理方法。
(二)建议权。省议会于本省行政及其他事件的意见得向省行政长官建议。
(三)质询权。议员十人以上对于本省行政事项有疑义时,得联名向省行政长官提出质问书,限期答复。如答复不满意时,得要求省行政长官亲自或派员到会答辩。
(四) 纠弹权。省议会发现省行政长官有违法行为,得以2/3以上之多数同意通过弹劾案,经内务部提请国务会议惩办;其他省行政长官有违法纳贿等情事,得咨请省行政长官查办之。
(五)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之请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