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山东咨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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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省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咨议局应办事件如下:
一、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
二、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
三、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
四、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
五、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
六、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
七、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
八、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
九、申覆资政院咨询事件;
十、申覆督抚咨询事件;
十一、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
十二、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
第一款为总括地方庶政而言;二、三、四、五等款为监察财政事宜;六、七两款为参与立法事宜;第八款系钦遵谕旨,预立议院之根基;九、十两款以备京外之顾问;十一、十二两款以平自治会之纷争,以通人民之情悃。
咨议局议定可行事件,呈候督抚公布施行。前项呈候施行事件,若督抚不以为然,应说明原委事由,令咨议局复议。
咨议局议定不可行事件,得呈请督抚更正施行。若督抚不以为然,应说明原委事由,令咨议局复议。
咨议局于督抚交令复议事件,若仍执前议,督抚得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
咨议局应办事件第一至第七各款议案,应由督抚先期起草,于开会时提议。然或咨议局自有所见,足以补督抚之所不及,允许咨议局自草议案。
咨议局于本省行政事件及会议厅议决事件,如有疑问,得呈请督抚批答。若督抚认为必当秘密者,应将大致缘由声明。
本省督抚如有侵夺咨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咨议局得呈请资政院核办。
本省官绅如有纳贿及违法等事,咨议局得指明确据,呈候督抚查办。
凡他省与本省争议事件,咨议局得呈请督抚,咨送资政院核决。
另外,关于咨议局会议。咨议局会议有大会和临时会两种: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根据需要随时召集。所议事项有两类,一类是抚部院向咨议局提交的议案。这先是由各衙署司道局提出专管事项交抚部院审阅,后送咨议局讨论,提出建议、办法和章程,再交抚部院参考实行。此类议案,一般在一年一次的咨议局大会上集中讨论。另一类是咨议局本身提出的议案。此类议案可以随时开会提出讨论,呈报抚部院,经巡抚亲加裁夺,择其可行者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