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全省各级政府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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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行政区,省政府直接领导专区
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体制,对省内行政区划作了
调整,撤销了胶东、渤海、鲁中南3个行政区的建制,其所辖的17个专区合并为11
个专区,设立了滕县、临沂、沂水、泰安、德州、惠民、淄博、昌潍、胶州、莱阳、
文登等11个专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原省辖的潍坊市改为县级市,烟台
市升为地级市,加上原来的济南、青岛、徐州3市,全省共设立4个省辖地级市人民
政府;此外,省人民政府还对战争年代形成的若干县进行裁、并、改,全省共设立
了123个县人民政府、6个县级市人民政府。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撤销平原省建制,将平原省的聊城、菏
泽、湖西3个专区及所辖29县划入山东省;山东省的徐州、新海连2市及丰县、沛县、
华山、铜北、赣榆、邳县、东海7县划归江苏省;山东省还与河北省互调了部分县
的建制。1953年7月,经政务院批准,撤销沂水、湖西2个专区,滕县专区改名为济
宁专区,淄博专区改设为淄博工矿区,并增加和撤销了部分县的建制。1954年12月,
淄博工矿区改为省辖的淄博市。
经过上述一系列调整,到1954年底,全省共设有11个专署,4个地级市人民政
府,5个县级市人民政府,127个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行政机构
随着事业的发展,根据工作的需要,全省各级政府逐步健全了组织机构。1951
年,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由原来的18个增加到26个,1952年增加到27个,1953年
增加到29个,1954年增加到33个。这33个机构是: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厅、交际
处、民族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监察厅、民政厅、公安厅、计划委员会、
统计局、物资储备局、劳动局、建筑工程局、工业厅、盐务管理局、交通厅、财政
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粮食厅、对外贸易局、商业厅、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山东
省分行、农林厅、水产局、文化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文化事业管理局、卫生厅、
体育运动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一时期,专署一般设有秘书室、人事
科、财委会、民政科、财政科、农税科、水利科、农林科、文教科、工商科、劳动
局、卫生科、监察委员会、公安处、法院、检察署等机构;省辖市人民政府一般设
有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工商局、文教局、卫生局、劳动局、税务局、
粮食局、人事处、财经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署等工作部门;县及县级
市人民政府一般设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工商科、建设科、劳动科、水产科、
文教科、公安局、税务局、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署等工作部门。
(三)建立行政制度
全省各级政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制定和形成了一系列行政制度。
1950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1950
年11月15日颁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试行简则》,1950年11月25日颁发了
《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试行简则》。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委员
会对于主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在处理后一般都向华东军政委员会报告,并由华东
军政委员会转报政务院;对于有全区或全国性重大影响的事件,一般先向华东军政
委员会或经华东军政委员会向政务院请示,再作决定。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省人民
政府委员会议并领导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省人民
政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
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
由主席召集,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人出席。同时,省人民政府建立
了各种集体办公制度,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委主任的集体办
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集体办公,各工作部门的集体办公,秘
书长与办公厅主任的集体办公等。省人民政府为了及时了解情况,正确地进行决策,
还建立了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专署及市县政府,定期向省人民政
府书面报告工作。在文件处理上,省人民政府也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