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本主义商业的逐行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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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是对私营商业进行有计划改造的第一年。针对上半年市场出现的社会
主义商业比重下降,私营商业比重上升的情况,从8月起,全省对商业工作的错误倾向
及时进行了纠正,要求各地切实巩固和发展国营商业批发阵地,缩小私营商业批发业
务。首先在粮食和工业原料方面逐步挤掉私营大批发商,限制中批发商,暂时维持小
批发商。对于私营零售商,要求各地采取更为稳妥的步骤,在保证其正当经营的前提
下,使新增零售额的主要部分归国营和合作社所有。各地商业部门根据全省统一部
署,从第四季度起,开始扩大货源,控制加工订货额。10月,全省实行了粮食、油料的
统购统销,取缔了粮食和油料的自由市场,取消了私营粮、油批发商的经营业务,并
将私营粮、油零售商改造成为国营商业服务的经销、代销点。对私营粮、油商的改
造,为逐行业改造私营商业开辟了道路。国营与合作社商业因经营范围扩大,批发比
重直线上升;私营商业则因与农村市场的联系逐步缩小,批发比重直线下降。1953年,
国营商业的批发比重上升到78.7%,而私营商业的批发比重则下降为21.3%。
1954-1955年,是国家对私营商业逐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继粮、油
统购统销之后,1954年,国家又采取了对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并对烤烟、
麻实行包销的政策。统购统销范围的扩大,使全省城乡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若干主
要农副产品已完全脱离自由市场,为国营与合作社商业所掌握。这就断绝了私营批
发商与农村市场的联系,使其失去了在城乡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从而为改造私营商业
创造了有利条件。1954年7月,中共中央明确规定了要采取“前进一行,安排一行”
的办法,将私营批发商和零售商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此后,山
东对私营批发商的改造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能继续经营、国营商业又不能代替的,
让其继续经营;对于有条件并且为国营商业需要的,委托其代理批发;对于有条件转
业的,辅导其转业;对于无法经营又无法转业的,其从业人员(包括职工及资方代理人、
资方实职人员)由国营企业包下来,按行业吸收录用,以便利用其设备、资金和经验,
将从业人员逐步改造成为国营商业的工作人员;对于经营次要商品的小批发商,注意
发挥其积极性,充分利用他们在城乡交流中的作用,以补充国营、合作社商业的不足。
全省各地按照上述规定,首先开始了对私营批发商的改造和安置工作。对于城市中
难以维持的批发商,有条件转业的大部分转入工业、手工业、文娱事业、服务业、
畜牧业、园艺业等行业,无条件转业的则由国家分别在商业部门和其他行业给予安
置。1954年,全省共安置、改造私营批发商1159户,占私营批发商总户数的51.5%。
至此,全省较大的私营批发商基本上被国营商业所代替。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采取
经销代销的方式,由劳资双方协商,匡定销售额,由私商同国家签定经销合同,从国营
公司进货,按国家牌价出售。1954年全省零售额比重,国营、合作社商业占64.3%,公
私合营占0.2%,私营占35.5%,改变了私营商业零售额比重一直居先的状况。对城市
的私营零售商,在继续深入进行粮油行业改造的同时,主要是结合棉布计划供应,对
棉布零售商进行安排与改造,初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对农村中的私营棉布商,也
结合棉布计划供应进行了一些安排。在城市,国营、合作社商业的批发比重达到92%,
零售比重占59.8%;在农村,国营、合作社营商业的零售比重占64%,私营商业占36%。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国营和合作社商业逐步扩大,私营商业逐步缩小,
这是完全自然和正常的。但在具体改造过程中,由于领导部门只偏重对批发和粮、
油、棉布等重点行业零售商的改造,未充分估计当时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缺乏统筹
兼顾、全面安排,国营商业的一些行业前进步伐过快,致使许多行业的私营零售商
经营困难,大批停业歇业。1954年,全省城乡被挤垮的私营商业达20.6万户,其中纯
商业户占10.3万户(农村9.8万户,城市5638户)。在国营、合作社商业尚不能取代的
地方和行业,私营零售商的急剧减少与经营上的困难,造成城乡物资交流严重壅阻,
市场供应紧张;许多被挤垮的私商生活遇到困难,给社会就业增添了负担。为了保
障城乡物资交流畅通,1954年11月,各地根据中央提出的“总的踏步,着重市场安排,
改造私商”的方针,开始对国营、合作社商业的经营比重实行控制,并增加了对私营
零售商货源的分配,以尽量使他们能够维持下去。
1955年2月全省农村私商改造工作会议召开,传达讨论了中央对农村小商贩的改
造政策,明确了农村私商改造的途径是组织他们走合作化道路。同年3月召开的全
省财经工作会议,又对加强国营商业批发业务和退让零售业务作了具体部署。以上
两次会议通过对全省市场特点和形势的分析,加深了对私营零售商在社会主义建设
时期作用的了解,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过去“只挤不安排”的偏向,对引导各级
干部正确对待私营零售商安排、改造工作起了积极作用。1955年上半年,各地逐步
把私营商业改造的重点转到对零售商的安排上来。在城市,商业部门根据“先安后
改”、“安改结合”的原则,首先对私商进行了调查分类,匡算营业额和公私比重,
扩大私商货源供应,让出国营、合作社商业部分零售阵地。上半年,全省有20个城市
撤去97个门市部、235个专业柜台,对私商增加了10~20%的“热”货供应。其次,在
私营零售商中扩大了批购、经销业务,辅导私商组织经销小组或合作商店,使他们在
国营商业的计划指导下开展经营。在农村,各县商业部门根据各类私商的不同特点,
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小商贩,由合作社派出干部组织合作试点,采取组织经销
小组、合作小组或代购代销等形式,逐步把小商贩组织起来,发挥他们在农村商品流
通中的作用;对农村商业资本家,采取了经销或合营的办法,将其改造为供销合作社;
对富农兼商者,使其弃商转农,由供销社予以代替。随着全面安排、改造方针的贯彻
实施,城乡市场渐趋活跃,物资交流恢复畅通,私营零售商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
1955年,全省私营零售商共成立各类合作小组与合作商店4093户,经销、代销已占私
商销售额的45%。经销、代销、合作小组等改造形式,不仅适应小商小贩的经营特点,
而且也使他们同社会主义商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成为国营与合作社商业的补充和
助手。在安排改造零售商的同时,私营批发商的改造也取得进展,国营商业成为主要
商品的唯一批发机构。1955年底,绸布、煤炭、新药、茶叶、粮油、猪肉、烟、木
材等行业的私营批发商已不存在;只是在少数国营商业未完全控制货源的行业,尚有
小私营批发商603户。在改造私营批发商的基础上,一年中全省共建立了37户公私合
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