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压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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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下简称建国)初期,全省各地还残存着各种反动社会势
力。一些残留下来的反革命分子继续与人民为敌,从事破坏和捣乱活动。特别是一
些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尚未受到应有的惩处,仍然逍遥法外,继续作恶。山东全境
解放时散布在各地的残匪约2万余人,武装土匪约400余股,虽经1949年夏防和冬防
的清剿,各地仍有土匪200多股,反动会道门也很猖獗。1950年5月,台湾国民党派
遣特务90余人,在胶南县大珠山海岸偷渡登陆,当即被我军民全部歼灭。1950年,
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以后,各种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更加嚣张,组织暗杀,甚
至组织地下武装,进行所谓“敌后游击”。1950年,全省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剧增,
其中杀人、纵火、抢劫、暴乱等重大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4%。这些情况表明,各种
反动社会势力的疯狂破坏活动,已对新生的人民政权构成严重威胁,如果不及时坚
决地进行镇压,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影响整个经济建设和社会改革工作的
进行。
省人民政府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开展了剿匪、肃特、反霸及重
点取缔会道门工作。1950年镇反工作的重点主要在农村,打击的目标主要是武装匪
特。仅下半年,全省共歼灭股匪69股,共破获重大匪特案件72起。在破获的案件中,
属于阴谋武装暴动的案件约占半数以上。对于反动会道门,1950年下半年公安部门
再次通令取缔,逮捕了一批反动道首,对办道人员实行登记,并在群众中进行宣传
教育,揭露会道门的反动性和欺骗性,动员道徒退道。据不完全统计,在几个重点
取缔的反动会道门中,经过教育悔过退道的受骗群众达6.1万多人。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镇反工作中,按照“镇压与
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反革命分子该抓的抓、该杀的杀、该管的管。指示还要求
各地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要“公布判决,在报纸上发布消息”,“在群
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11月,山东各地在接到中央指示后,迅速纠正了在镇
反问题上“宽大无边”的倾向,加强了对镇反工作的组织领导。济南、青岛、徐州
等城市先后处决了一批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各地结合土地改革运动,镇压了一批恶
霸地主。司法部门在案件清理方面,以“政简民便”为原则,创制了刑事复核案件
决定书、判决书和传、押、扣、索等票据,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1951年,全省展开了更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省人民政府首先在干部中传
达学习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镇压反革命的指示,省公安厅
于1951年2月初组织了专门力量,清理了一批过去积压很久的反革命案件。1951年2
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省人民政府委
员会于3月30日召开第五次会议,检查了全省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情况,作出了《贯
彻执行〈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决议。4月,全省所有城市统一行动,逮捕和处决
了一批罪行昭著的恶霸、流氓;同时对反动党团分子实行全面登记,严厉禁止吸毒
贩毒,取缔娼妓。5月中旬,全省城乡又一次行动,逮捕了反动会道门首领,登记
办道人员,封闭坛口,追清道产,发动道徒退道。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在宗教改
革运动中,驱逐了一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间谍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取缔了圣母军
一类的反动宗教组织。经过7个月大张旗鼓的镇反运动,全省浮在“外层”的反革
命分子受到了严厉镇压,潜伏的特务也受到了沉重打击。至此,以清理“外层”为
主的镇反任务基本结束。
为了巩固已有的胜利,纠正各地萌发的多捕多杀、扩大镇压范围的偏向,保证
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第三次公安会议决定,全省及时采取了适当收缩的
方针和谨慎的政策。自6月起,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死刑批
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除现行犯及少数案件外,暂时停止
捕人。1951年6月,全省扣押的反革命分子尚有3万名未能及时处理。为此,省政府
发出了《关于清理积案工作的指示》,就清理积案工作的要求、基本方法、处理反
革命的6种办法,以及有关组织领导、注意问题等都作出了规定。6月以后,各地农
村和城市遵照指示,对各类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8月,各地依据案件清理审
定结果,分别宣判了一批人犯,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并对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
11月,各地公安部门根据全省第六次公安会议的决议,在一些镇压不够彻底的地区,
继续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至1951年12月,全省共剿灭土匪59股,毙俘土匪585
人;破获各种阴谋进行军事叛乱的反革命地下武装组织,计有8个司令部、14个军、
16个纵队、8个支队、9个团、8个大队及各种“游击工作组”、“武装工作队”等
84种番号的组织;侦破各种特务间谍案件173起;逮捕了大批恶霸、流氓头子、还
乡团杀人犯、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等各种反革命骨干分子。对这些反革
命骨干分子,在逮捕后,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经过群众路线评案量刑、专门
机关反复审查、政府最后批准,分别加以审理判处。对其中血债累累、不杀不足以
平民愤、对人民对国家犯有最严重罪行的首恶分子,均公开镇压,对其中没有血债、
民愤不大、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遵照
中央人民政府“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政策依法判处;
其他则按情节轻重及悔悟程度,分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对这些已判徒刑的犯人,
按照“劳动改造”的政策,由省、专署及县分别组织进行劳动改造;对于罪恶不大
的反革命分子,则采取“政治管制、思想教育、监督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分别加
以管制。上述工作结束以后,机关、工矿企业进一步开展了清理“内层”的工作,
挖出了一批暗藏很深的反革命分子,使党政部门、工矿企业组织内部更加纯洁巩固。
到1952年底,全省范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
通过这次运动,沉重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
干等反革命分子,支援了抗美援朝运动,配合了土地改革,使全省社会治安迅速好
转,社会秩序大为稳定。1951年全省发案率比1950年下降46.3%,1952年又比1951
年下降31.2%,为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