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经济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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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在占领区内实行“以战养战”的侵略政
策,建立起完整的殖民地经济体制,大肆掠夺各种经济资源,给沦陷区人民带来无
穷的灾难。
1938年10月日军攻占广州、武汉后,无力再扩大攻势,为实现“以战养战的目
的,弥补资源、经费的不足”,提出了“开发重于封锁,建设重于破坏”的口号,
将直接掠夺调整为恢复各种产业的经济开发。为此,日本政府与三井、三菱、住友
等财阀于11月成立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作为经营统制事业的国策会社。1939年6
月,日本企划院批准的华北开发方案中,将华北各种产业分为统制事业和自由事业。
与战争关系密切的产业,如煤炭、钢铁、盐、电力、通讯、交通、港口等为统制事
业,由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及所属子公司负责开发经营,并享有日本政府给予的资本
及经营特权;一般的普通产业,如纺织、面粉、丝织、水产、火柴等为自由事业,
在日本政府允许的范围内,由日本民间资本和华资“合办”经营。
(一)工业
日军入侵后,为确保重要军需资源的开发,对沦陷区即存工矿企业采取了“军
管理”、“委任经营”、“中日合办”、“强买”等掠夺手段,迅速垄断了各个工
矿业部门。在济南,日本东洋纺织株式会社夺取了成大纱厂,丰田纺织株式会社夺
取了成通纱厂,钟渊纺织株式会社夺取了仁丰纱厂,三井株式会社夺取了宝丰、丰
年面粉厂,日清制粉株式会社夺取了成丰、成江面粉厂,小野田株式会社夺取了兴
华造胰厂、瑞蚨祥商行、济南火柴厂;在青岛,先后被日军掠夺的工厂有中国海军
工厂、港湾局工场、四方机厂、冀鲁针厂、益丰火柴厂、茂昌蛋品公司等,被强买
的工厂有华新纱厂、利生铁工厂、中兴面粉厂、义利油厂、山东烟公司、中国颜料
工厂、阳本染印工厂、橡胶工厂等;在烟台,先后被日军掠夺的工厂有华丰缫丝厂、
烟台榨油厂、烟台火柴厂等。
1940年3月18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发表声明,声称决定发还军
管工厂,“将以若干资产交还其合法原业主”,作为中国企业主参加合办实业的投
资。负责统制中日“合办企业”事务的华北开发株式会社规定,中日合办工矿企业,
中方出资45%,日方出资55%。山东各地被日军掠夺的数十家工矿企业此时大都实
行“中日合办”。中方资金中,有所谓“现物资本”和“现金资本”两种。“现物
资本”由原来工矿企业的设备器材折算而成,而如何折算则全由日方评定,这样日
方可用强制手段压低中方资本额,保证日方投资额在合办企业中占有多数。日军侵
略者以此方法侵占了中国资本家的大量产业。
日本为适应军火加工业的需要,采取掠夺和投资设立新厂等各种办法发展铁工
业,造成山东铁工业畸形发展。日军占据青岛后,便着手筹建规模较大的青岛工厂、
丰田式铁厂等。到1944年,青岛机械工业由战前7家铁工厂扩展到29家,并完全为
日本所垄断。济南的机器铁工厂也曾一度扩展到70~80家,日本先后投资设立了规
模较大、设备精良的板本、山东、兴亚、济南等铁工厂。
作为重要军需物资的煤炭,早就是日本帝国主义掠夺的对象。华北各产煤区全
面沦陷后,日本即划定7个集团着手恢复开采,其中山东有3个:中兴集团,以枣庄
煤区为中心,由三井矿山株式会社经营;胶济集团,以淄川、博山煤区为中心,由
山东矿业株式会社经营;大汶口集团,以泰安、宁阳煤区为中心,由三菱矿业株式
会社经营。山东所产煤炭的一个重要用途是满足日本国内消费的需要,为此,日本
各矿业公司投资山东各煤矿,以确保迅速恢复煤炭生产。日本帝国主义对山东各地
煤矿业的投资统制,使全省煤炭生产超过战前水平,成为其掠夺的最重要的战略物
资之一。到1940年,以枣庄、陶庄煤矿为主的中兴集团和以华丰、华宝煤矿为主的
大汶口集团的煤产量均超过1936年的产量。1941年,以博山、淄川、坊子、章丘矿
区为主的胶济集团的煤产量也超过了1936年的产量。据不完全统计,日本从淄博煤
矿共掠夺煤炭达19137808吨,共盗运煤炭15794108吨。枣庄煤矿历年被盗采的煤炭,
除炼焦自用及当地出售97万吨外,其余绝大部分运转日本,或转运鞍山昭和制铁所,
总数量达到12302201吨。
山东丰富的海盐,也是日本侵略者大规模掠夺的主要物资之一。1937年2月,
日本三家商社共同出资在青岛设立山东盐业株式会社。开发胶澳盐区,增加对日原
盐输出。翌年4月,三井矿产、三菱商事两会社加入山东盐业株式会社。随后,日
本从统治原盐生产、销售和新辟盐田入手,扩大盐业生产和对日输出。山东盐业株
式会社在1937-1945年8年中,共掠夺山东原盐达216万吨以上。另外,日本军队还
强索大量免费军用盐,并从事原盐走私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38年日军在青岛地
区征用原盐320吨,1939年为248吨,1940年为480吨,1941年为557.41吨,1943年
为4780.1吨,共计6385.51吨。
日本对山东铁矿、铝土矿等资源也极为重视。抗战以前即被日本开采的金岭镇
铁矿在这一时期继续被大量掠夺,矿工多达万余人,1942年开采铁矿石10万吨,
1943年增为24.7万吨(超过战前最高年份1919年的17万吨),1944年14.6万吨。1941
年春,日本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所属的华北矾土矿业株式会社对淄博地区铝土矿投资
开发,至1943年共采掘百余万吨,除部分在南定氧化铝工场加工外,共余全部由青
岛运至日本。
在日本侵略者占领下的山东城镇工业经济中,日商资本占有绝对优势,民族资
本的工厂除了列入日本人的“物资调配计划”中的能够获得一些原料与加工机械外,
别无出路。因此,较大的民族资本工厂面临着被收买、合办、租赁的威胁,一般的
小厂则由于日伪控制原料和日商产品的压制性打击而无法正常生产,陷于停滞状态。
据统计,青岛一地完全停产的工厂(包括手工业作坊)有200余家,产量大减者近500
家。战前靠青岛棉纱发展起来的潍县手工织布业,因日本实行棉纱配给,织户纷纷
廉价出售布机,以潍县为中心的近代织布业不复存在。
(二)金融业
日本对山东金融业的侵略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建立金融网络,控制沦陷区内大小银行。
1937年12月济南沦陷后,日军立即掠夺了民生银行、平市官钱局等国民党地方
金融机构,不久又接收了青岛汇丰、麦加利银行、烟台汇丰银行、威海卫汇丰代理
店泰茂洋行等一批英国的金融机构。1938年2月,在北平设立了资本定额为5000万
元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以下简称“联银”),于3月10日正式开业,它实际上成为
华北沦陷区的伪中央银行。同年4月,“联银”派人到济南、青岛等地筹划设置分
行,到1942年6月,“联银”在山东沦陷区设立分行、办事处、纸币兑换所、外汇
局办事处、票据交换所等机构共15处。
“联银”以“中央银行”的身份,通过发行大量准备金不足的伪钞(联银券),
一方面强制收兑法币和旧通货,用以套取中国的外汇,另一方面用联银券应付巨额
开支,解决财政困难。除伪中央银行系统外,日伪政权又合谋在山东设置了伪地方
银行,如总行在济南的山东农业银行、鲁兴银行,总行在青岛的大阜银行等。
伪地方银行受“联银”的监督,主要通过吸收存款进行农业、商业贷款,以及
对钱庄和大商号放款,承担发行公债,配合“联银”实施金融统制。此外,鲁兴银
行在业务上还兼代伪山东省公署金库,大阜银行兼代伪青岛特别市金库。
抗战前设立的日系银行在山东沦陷后也相继复出,如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
济南银行、青岛兴业银行等,这些银行都在山东沦陷区设置了支行、代办所等机构。
另外,日本还新设置了安田、大阪、不动3个储蓄银行和山东创业股份公司、山东
无尽会社等隶属于不同财阀或部门的金融机构。日系银行主要是通过存放款、汇兑、
贷款等银行业务,融通在山东的日本、朝鲜商人资金,控制对外贸易,强化战时金
融管理。
2.建立日伪货币单一化体系,控制通货发行、流通权
山东沦陷以后,日本军票曾一度充斥市场。“联银”成立后,明令发行作为国
币的联银券,与日元等价使用。在“联银”成立伊始,曾由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
布《旧通货整理办法》,对中国、交通等银行钞票(不包括民生银行及平市官钱局
纸币)印有津、青、山东字样者,准许在一年内与联银券等价流通使用。但未及半
年又宣布旧通货第一次贬值,按九折计算流通。1938年2月,实施第二次贬值,按
六折计算流通,并对民生银行、平市官钱局等省库券及辅币均作折价收兑,又明令
规定无论任何借贷存款契约均以联银券为标准。1938年3月,宣布旧通货一律禁止
流通使用,停止收兑。1938年4月,日伪政权颁布了《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在
此前后,山东各地银号和一般商号仍有发行银元券、银角券、铜元券者,后经伪山
东省政府强制推行《取缔发行私钞及印刷私钞暂行办法》,限期全部收回销毁,联
银券就成为沦陷区市场流通的主要货币。
随着物价渐趋上涨,游资充斥,沦陷区购存货物、囤积居奇(以黄金、棉纱为
主)的风气日益剧烈,抗战初期遭受严重打击的私人银钱业又有一度的恢复,在一
定程度上打击了日伪组织的金融统制。为此,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于1941年12月颁布
《金融机关取缔规则》,限定股本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可经营银钱
业,并需经伪财务总署核准,否则予以取缔。翌年5月15日又颁布了《金融机关取
缔规则施行细则》,对取缔方法、范围、时间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由于联银券急
剧贬值,出现了银行银号存放利率失控现象,日伪政权原规定的利率无法保证实行,
暗息增长迅速,并逐步发展到无法抑制的地步。1944年4月,日伪政权在北平召开
平、津、青、济四大城市金融业务会议,规定了华北八大城市(除上述4个城市外,
还有唐山、保定、石门、烟台)存放款利率和实施时间。虽然规定了银号定存年息2
分的利率,但各地银号的暗息已由1938年的3~5分上升到21~24分。根据这种情况,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于1944年再次强令各银号增资,规定资本额为300万元,需在6个
月之内办理完毕。
3.强制集聚资金
为吸收游资,充实财政支出和军事费用,日伪政权在沦陷区实施强制集聚资金
的政策。
一是开展商民有奖储蓄活动。1942年5月,“联银”开始在沦陷区城市开展有
奖储蓄活动,5月15日实施第一次有奖定期储蓄,募集额为300万元,期限2年,由
“联银”系统下的伪地方银行承办,山东由大阜银行的鲁兴银行具体办理。1943年
2月10日实施第二次有奖定期储蓄,募集额为600万元,期限1年,仍由地方银行承
办,山东的承办单位是大阜、鲁兴、山东农业三家银行。
二是承办公债,榨取资金,为日本“开发计划”服务。日本华北开发会社的债
券多由“联银”承担发行。另外,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债、伪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有
价证券的发行亦多由“联银”承担。
三是控制私人手中联银券的流通数量。1942年12月25日,“联银”颁布《旅客
携带通货交换规定》,规定华北与华中陆路过往人员只可兑换10元至150元不等的
钞票,海路只可兑换100元至200元。另外,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总署明令规定,
自1942年4月30日起,严禁银号钱庄之间的抽头、提成,以保证伪系中央和地方银
行业务活动的畅通,防止引起信用膨胀。
四是通过控制银行存放款业务,实行资金调节制度,确保资金周转灵活。1941
年12月,“联银”规定官署存款限由该行承办,其它业务可由一般银行(号)经营,
并严格限定金融机关不动产买入、存款准备金提存等事宜。据1942年统计,山东伪
系大阜、鲁兴、山东农业三银行的存款分别为1790万、1640万、320万元,放款分
别为1300万、1230万、190万元。1942年5月,“联银”规定,金融机构事业设备资
金超过3万元、其它资金超过5万元如要动支需经该行认可。同年12月又规定,银行
放款3万元以上、银号1万元以上需提出申请,由该行审定。1942年,山东伪系大阜、
鲁兴、山东农业三行向“联银”存款分别达497.5万、510万、150万元,占华北各
沦陷区伪银行向“联银”存款的第二位。
五是开设票据交易所,融通各类资金。“联银”于1942年5月在北京、青岛,6
月在天津、济南开设票据交易所,强迫各银号、钱庄参加交易。在不到一年的时间
内,青岛、济南两地交易融通资金10亿元。
4.控制汇兑业务,垄断对外贸易
1938年10月,日伪政权建立外汇基金制度,以“联银”所套得来的外币充作外
汇基金。1939年3月,实行12种商品汇兑集中政策,以保证伪钞的贸易通货机能。
1940年6月,实行输入汇兑分配和许可证制度。7月,对全部输出商品(90种以上)实
行汇兑集中制,进一步控制内外贸易。1941年6月,美、英两国冻结日本资金、开
始全面禁运以后,“联银”遂于7月31日颁布《汇兑集中标准通货变更要纲》,实
行外汇特别元制度,即以日元作标准进行贸易。沦陷区商品输出入均须向“联银”
购取外汇。
(三)交通运输业
山东境内胶济、津浦铁路纵横交叉,华北7港中有4个港口地处山东,是华北和
华中联系的重要地带。日军侵占山东初期,国民党地方政府将济南机车工厂、四方
机厂及全部机车、客车内迁,焚烧了胶济、津浦铁路和济南货场,并将部分路段毁
坏,炸毁了济南泺口铁路大桥,青岛等港口也沉以船只、起重机、塔吊设备进行封
锁,试图阻止日军侵占。1937年10月至1938年3月,山东境内铁路、港口全部被日
军攻占,尔后进行修复。
为建立“大陆交通一元化”体制,1939年4月17日,日本设立华北交通株式会
社,作为华北开发会社的子公司,资本额定为3亿元,华北开发会社出资1.5亿元,
“满铁”出资1.2亿元,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出资3000万元。华北地区铁路、公路、
水运、港湾等交通运输事业,均置于其管理之下,该公司下设天津、北京、张家口、
济南等铁路局。胶济路、津浦路中段(德县至临城)由济南局管理,该局下设总务、
经理、营业、警务等11处和青岛事务所、铁路监理所、济南铁路学院、铁路医院、
济南铁路工厂等机构。鲁南的铁路开始由开封局管理,后划归徐州局管理。太平洋
战争爆发后,日伪强化战时铁路组织,加强军事运输,将华北交通株式会社改为交
通团,济南铁路局改为地方交通团,由华北日军军部直接管理,全路员工编入军籍,
实行铁路军事化。
青岛港距日本611 ,自然条件优越,不冻不淤,水深港阔,拥有相当完备的
港湾设施和连接内地的陆上运输设施,可以通过胶济、津浦铁路与山东大部及河北、
河南、山西等地联系,靠近华北经济和资源分布的中心地区。因此,开发青岛港成
为日本在华北“建立以门户港为中心的海、陆交通运输网”、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
能力的重点项目。
1938年1月,日军侵占青岛,即由日本海军、陆军和总领事馆组成青岛港湾委
员会,作为战时临时机构,监督控制青岛港海运事务,具体由日海军特务部港湾部
实施。2月初,日军当局又设立青岛航政局和海军港务部埠头事务所,负责海事行
政和码头业务。1938年9月,设立了青岛埠头株式会社,资本额200万日元,后因青
岛港补修工事的需要,将投资额增至2200万日元(华北开发会社20万股,华北交通
株株式会社11万股,东亚海运11.8万股,“满铁”1.6万股)。同时,大量调入日人
充实公司。截止1942年9月,会社机关总计929人,日人421人,占45.32%。1939年
8月,日本兴亚院制定并通过《青岛港扩张计划案》,同年12月正式建立青岛港建
设事务局,负责扩建工程,总费用约3500万日元。通过这一计划的推行,日本垄断
了青岛港的航运和对外贸易。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青岛港对外贸易基本上为日本所
独占。
为深入山东内地获取物产资源和军事占领的需要,沦陷期间日本还修筑了部分
公路,加强了内河管理。
(四)商业
山东沦陷区的商业也被纳入日本殖民侵略体系之中。在日伪政权严密控制之下,
各沦陷区城市成立了名目繁多的所谓委员会、协会、恳谈会、组合等机构,以强化
对物资交流、商品销售的统治。山东物资对策委员会、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山东分
会、华北交易统制组合山东支部、山东输出入组合联合会等,都属于日伪组织系统。
据1943年8月统计,属于伪华北交易统制会的组会,在山东就有几十家之多,包括
棉布、洋纸、杂货、小麦、棉、麻、盐、木材、机械、水产、电料等各行各业。通
过日商、华商结合,日伪政权操纵采购、“征发”、批发、分配等权力,对土产物
资、工业原料等各种商品进行控制,以便更有效地进行资源掠夺。
日本在进行商业侵略活动中,除组织管理机构外,还实行了物资统制政策。日
伪组织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规定、办法,严格控制物资的分配和流通。抗战初
期,山东沦陷区即实行了面粉、火柴、煤炭等物品的“统制价格”。1940年日伪组
织颁布《防止物资流向匪区办法》,1941年颁布《实施要领》和《处理办法》,
1942年6月制订了《物价紧急对策纲要》,公布了各类物资的所谓“适正价格”及
各类物资“移出入”的许可办法,以限制物资的输出入。随着日军在山东“治安强
化”运动的实施,对各类物资的统制更是步步加紧,先后宣布禁止流通的物资有十
几大类。在沦陷区农村,日伪组织成立粮食保管委员会,进行粮食调查,勒令民众
将粮食送交该委员会“保管”。在1942年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中,日伪组织在
济南以查“暴利”、查“囤积”为名,大抓所谓“经济犯”,对工商业进行洗劫,
卷烟、粮食、棉业、颜料、纸张、杂货等行业损失惨重,仅被公开没收的“暴利”
就达3200多万元,全部上解军部,被没收的23000余匹棉布和40多件棉纱交组合商
号出售,所得价款统交“协会”,最后上缴军部。在青岛,日伪组成治安强化经济
协力委员会,实施“紧急对策”,号召“商民自动献金”。《献金办法》规定:住
户及商户各分甲、乙、丙、丁四等,户以住房间数为单位,分10、6、4、2元四等;
商户分200元以上、100元以上、30元以上、10元以上四等,多交多献者不限。1943
年6月15日至8月14日,青岛市民“献金”2.15万元。1944年3月26日,青岛市民又
向日海军“献纳”飞机32架(现金折算)。在其它沦陷城市,日伪组织也开展了所谓
“献金”活动,仅1944年9月,济南商会联合献金委员会向青岛日军“献金”890余
万元。
(五)农业
日军侵入山东后,即根据战前对农业情况的调查,开始了有计划有重点的掠夺
活动。对于农产品的劫取办法主要是:利用伪组织向沦陷区农民任意无偿地“征发”
军粮补给;通过交易所、“合作社”强行在农村低价收购小麦、棉花、花生、皮革
等战略物资。
为完成“适地适产主义”中提出的发展农业的要求,达到掠夺更多粮食的目的,
日本在临清、齐东、邹平、青岛、菏泽、高密等地设置了农事试验场,并确定福山、
昌乐、平度、昌邑等32个县为产粮重点县。同时,全力推行行政收买制,使其与日
华商业机构、合作社机构、运输机构相结合,以保证粮食收买计划的完成。1939年
2月,直属北平伪临时政府实业部的华北棉产改进会成立,后在山东等地设立了分
会,并设置齐东、临清2个棉场,后又将济宁、惠民、青州、莱阳等4个农事试验场
改种棉花。
日本侵略者在大肆掠夺农副产品的同时,从其军事需要出发,在山东沦陷区内
大量圈占良田,掳掠劳力资源。八年抗战期间,仅山东根据地遭敌“扫荡”时被抓
壮丁即达39.32万人。日本对山东农副产品的掠夺和对农村劳动力的摧残,给山东
农村经济带来极大破坏,造成了农业生产的急剧下降。据战后国民党政府调查,抗
战期间山东农业直接损失达19000多亿元(法币),包括日伪掠抢粮食145亿斤,耕畜
174万头,猪羊1400万头,大小车辆24万辆,破坏、烧毁房屋580万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