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产生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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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下称《选举法》)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如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1979年7月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省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法。
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1979年7月《选举法》 规定:任何代表,有3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2.成份构成
(1) 山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83名。其中,中共党员294名,占代表总数的50.43%;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31名,占5.32%;其他党派成员50名,占8.58%; 无党派人士208名, 占35.68%。工人92名,占15.78%;农民231人,占39.62%;解放军15名,占2.57%;知识分子114名,占19.55%;干部28名,占4.80%。少数民族19名,占3.26%。妇女115名,占19.73%。
(2) 山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85名。其中,中共党员代表274名,占代表总数的46.84%;民革11名,占1.88%;民盟13名,占2.22%;民建24名,占4.1%;九三学社5名,占0.85%;农工1名,占0.17%;共青团员29名,占4.96%;无党派人士228名,占38.97%。少数民族19名,占3.25%(回族15名,满族3名,蒙族1名)。妇女代表120名,占20.51%。
(3) 山东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776名。 其中, 中共党员代表408名,占52.57%; 民革10名,占1.29%;民盟20名,占2.58%;民建17名,占2.19%;九三学社17名,占2.19%;民进2名,占0.26%;农工1名,占0.13%;共青团员21名,占2.71%;无党派人士280人,占36.08%。少数民族23名,占2.96%(回族18名,满族4名,蒙族1名)。妇女代表131名,占16.88%。
(4)山东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见第一章第三节、第四章第三节。
(5)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1500名。其中,中共党员993名,占代表总数的66.20%; 共青团员154名,占10.27%;民主党派成员28名,占1.87%;无党派人士325名,占21.67%。妇女356名,占23.73%。少数民族54名,占3.60%。工人360名,占24%;农民421名,占28.07%;干部257名,占17.13%;知识分子229名,占15.27%。归国华侨7名,占0.47%。
(6)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1016名。其中,中共党员667名,占代表总数的65.65%;共青团员17名,占1.67%;民盟18名,占1.77%;民建9名,占0.89%;九三学社8名,占0.79%;民革5名,占0.49%;民进1名,占0.09%;农工1名,占0.09%; 无党派人士290名,占28.54%。少数民族42名,占4.13%。妇女232名,占22.83%。 工人181名,占17.81%;农民177名,占17.42%;干部224名,占22.05%;知识分子217名,占21.36%。归国华侨11名,占1.08%。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96名, 占29.13%;中专文化程度的82名,占8.07%;中学文化程度的424名,占41.73%;小学文化程度的214名,占21.06%;无文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