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推行“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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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新的司法审判机构
山东的司法机构原为按察使司。1910年8月,山东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 按
察使改称提法使。1911年,提法使司按宪政编查馆的规定,设置提法公所,分总务、
刑民、典狱3科。
在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方面,山东地方政府于1909年7月11 日设立了山东全省
审判厅筹办处。7月23日,山东巡抚袁树勋在奏报山东筹办审判厅事宜时, 奏陈变
通府厅州县审判厅设立办法及初级审判厅权限,拟在府、直隶州设立地方审判厅 1
所,在有辖地的府及厅、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1~2所;并拟将初级审判厅权限
略为扩大,民事以5000两以下为限,刑事以10年以下监禁为限。
经反复筹划,至1910年1月,山东地方政府共设立各级审判厅6所,其中高等审
判厅1所,驻济南;地方审判厅2所,分驻济南和烟台;初级审判厅3所。高等、 地
方、初级审判厅均为省级司法机构,隶属大理院。
(二)改革财税制度
1909年4月20日,山东地方政府奉部令设立清理财政局,布政使朱其煊为总办,
盐运使丁达意为会办。清理财政局除掌管省的经费调度外,还督管各州县的收支。
各州县的收支情况,每季均须报财政局,收入部分按田赋、漕粮、盐课、税厘、土
药税、关税、杂税、厘金、杂捐、捐输、官业、杂款等项记载,开支部分按解款、
协款、行政经费、交涉费、民政费、财政费、典礼费、教育费、司法费、军政费、
实业费、工程费等项记载。
1910年6月,山东巡抚孙宝琦还奏准裁并河防、筹款、善后、筹赈4局,统归藩
司管理,并筹设省财政公所,分科治事,“以期统一财政”。
1910年8月,山东巡抚孙宝琦奉命编制9年财政预算方案。孙宝琦对9 年须筹备
事宜分别筹计,认为法务、警务、学务需款最多,这3项每年共需银500万两;此外,
地方自治、改定官制、添练陆军、提倡实业等各项政务,每年共需银400~500万两。
因此,省内每年需添筹白银1000万两。山东每年收入虽在1000万两左右,但协拨、
认解的款项已占去大半,留做本省行政经费的部分很少。对筹办地方经费,孙宝琦
认为应分别轻重缓急,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办理,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聚财措施,
到1911年,山东财政预算基本上达到收支平衡。
(三)重视发展文化教育
1909年2月,山东巡抚袁树勋创设省图书馆,以储藏四库善本书, “兼收列国
宝书,并附设金石保存所,规定凡本省新出土之品,与旧拓精本,一律收存。”同
年3月,山东地方政府又选派学生赴英、美、德等国留学,专司工艺实业。6月,袁
树勋创设了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先在省城设立10处,并附设阅报所。至1910年 3
月,各州县先后成立学塾400余处,并设夜班。9 月, 山东巡抚孙宝琦又先后增设
300余处。至1911年1月底,共有学塾901处,学生9476名。
为鼓励民间重视教育,山东巡抚袁树勋特就堂邑义丐武训行乞兴学之事上奏清
廷,请宣付国史馆立传,“以彰奇行”。清廷命学部议行。
1909年3月,山东巡抚袁树勋还加强了巡警专门人才的培养与训练, 将山东高
等巡警学堂分为正科、简易两班,并在省城设立巡警教练所1处, 同时各州县亦设
立了巡警教练公所,以训练警察专业人才,提高其业务素质。至1911年4月, 各州
县共开办巡警教练所达99处,全省经过正规训练的巡警已达61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