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行社会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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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厉行禁烟
1906年9月20日,清政府为推行“宪政”,力图改变中国的现状, 谕令禁烟。
山东巡抚杨士骧于同年成立禁烟总局,委任潘延祖、吴煜为总办,潘希祖、张彭年
为会办,筹划禁烟事宜。在“厉行禁烟”政策的指导下,山东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设局帮助官民戒烟;二是按月递增烟膏售价;三是按年递减种烟亩数。在山东
地方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山东的禁烟运动取得了些许成效。直至民国初年,
山东地方政府仍明令禁止种烟。
(二)戒缠足,兴女学
清朝末期,戒缠足、兴女学等社会运动广泛开展,山东地方政府亦加以提倡。
1904年,巡抚周馥奏请严禁汉人缠足陋俗,清廷交政务处议奏,政务处主张因势利
导,不必严定禁令。山东因较为保守,戒缠足运动只在少数地区得到响应,威海卫、
泰安等地陆续设立了天足会。直至民国成立后,这一运动才得到较为广泛的推行。
在兴女学方面,自1904年起,山东除外国教会设立的女校外,还自行设立了多
所公私立女学,每所学生十余人至数十人不等,规模虽然不大,但女子受教育的权
利已逐渐得到社会的承认。此外,政府还不限制妇女社会就业,此期女工在工厂工
人总数中已占有相当比例。从事家庭手工业的女工在家庭手工业工人总数中所占的
比例也日益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