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对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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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德国侵占胶州湾,并于1898年3月签订《胶澳租界条约》, 在青岛地区
建立了以胶州总督为统领的殖民机构--总督府,开始了在山东的殖民统治,使青岛
成为山东地方政府管辖之外的独立性行政区域。因此,对德关系成为山东地方政府
对外关系方面的一项突出内容。
在关税方面。,德租胶澳后,原拟比照香港实行自由港制度,不设关征税。但
因胶州湾租借地与内地连接,由外洋进入内地的货物和由内地出口的货物,总须由
中国海关征税,因此不得不允许中国在胶澳租借地内设立海关。
1898年7月, 德国驻华公使海靖与清政府总税务司赫德在北京谈判订立《青岛
设关征税办法》。根据协议规定,总税务司于1898年8 月选派德国人阿理文前往青
岛筹办设关事宜。其后,海关总税务司署又调派洋员4人、华员8人到青岛协助设关。
德国于9月2日正式宣告青岛辟为自由港,其贸易对所有国家一律开放。1899年4 月
17日,中德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共20条)正式签字。6月16日, 胶海关正式
开办,7月1日对外办公,阿里文为首任税务司。
胶海关设立后,先后将原东海常关所辖胶澳租借地内的分关分卡划归其管辖。
1901年10月设小港分关(亦称大鲍岛分关),在大赵村、流亭集设立陆路缉私分卡及
台东镇火车站(今四方火车站)征税处。1906年大港设大门检查站。从此,青岛地区
轮船、帆船贸易的管理,关税和厘金的征收等均归胶海关办理。所收关税,二成由
青岛留用,八成归中国政府,缴归东海关道。
在划界方面。山东地方政府代表清政府与德国进行了具体交涉。按1898年3 月
中德订立的《胶澳租借条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允许将胶州湾包括南北两岸
陆地租与德国。租借地内主权归德国,但不得转租他国”,“自胶州湾水面潮平点
起,周围一百华里之陆地划为中立区,主权归中国”。1898年8月22日, 山东兖沂
曹济道彭虞孙、登莱青道兼东海关监督李希杰,代表清政府与德胶州总督罗绅达等
签订《胶澳租地合同》,具体划定了胶澳租借地的范围。9月2日,德胶督罗绅达发
布胶澳租借地内置买田地章程,规定由总督府将租借地内土地全部收买,买价按德
占前通行价格购买,以后用地者再按规定向总督府购买。
9月4日,清廷就胶澳租借地范围之事电示山东巡抚张汝梅,如派办此事的兖沂
曹济道彭虞孙等不按条约,“含糊指勘”,“应随时指饬更正”,表明清政府对此
十分重视。10月6日,彭虞孙、李希杰作为中国划界委员会代表, 与德国划界委员
会代表胶州总督罗绅达、都司代莫林和法勒根汉,在青岛订立《胶澳潮平合同》与
《胶澳边界合同》,具体划定了胶澳租借地边界和潮平周围100里中立地带界线。
在筑路方面。1898年3月中德签订的《胶澳租借条约》, 允许德国在山东修筑
胶济铁路和胶沂济南路(该路后因利益不大未修建。)。1899年6月, 德华银行组成
“德华山东铁路公司”,总公司设在柏林,在青岛设立办事处,具体管理工程及营
业等事项。胶济铁路于1899年6月开始勘测,9月开始在青岛动工修筑。
由于德国未按条约有关规定办理,事先又未与中国方面另订详细办法,而擅自
在即墨、胶州、高密等处查勘丈量,单方面决定和包办,“加之购地迁坟诸事均无
一定准则”,有的修路人员对沿途居民勒逼压迫,进行骚扰,因而激起高密人民的
强烈反抗,迫使该公司不得不停工数月。在此期间,山东巡抚毓贤派人与该公司订
立了一个简单的章程,但因太粗略,未能解决问题。1900年2月, 袁世凯又致电德
胶澳总督叶世克,邀其派员到济南另订详细章程。叶世克迫于高密人民反抗的压力,
派都司布德乐和铁路公司总办锡乐巴到济南,袁世凯委派记名副都统荫昌与德国人
进行谈判。双方磋商20余日,共议铁路章程28款,经抚院“再三驳改,极力争辩”,
数易其稿,并发交各司道核议,1900年3月, 袁世凯与锡乐巴正式订立《胶济铁路
章程》。该章程对德国的侵略特权作了一定的限制,争得一些权利,如由中国人集
股“会同办理”铁路,铁路公司不得妨碍人民利益,“百里环界以外”不得运送外
国军队和军械,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山东当局可以减价运输某些物品,以及此段铁
路将来中国可以收回等等;此外,章程还规定护路巡警由山东巡抚派出,以便不使
德国再借口护路派兵侵入内地。章程签订后,袁世凯命立即刊印颁行,并委派候补
知府石祖芬负责会同德方勘办铁路事务。1900年起,胶济铁路由山东巡抚派兵( 后
改为警察)1000人左右看护。1902年,山东巡抚周馥拨省库银12.5万两(合30万马克)
,购买了该公司股票300张,并派1名官员驻潍县办理铁路交涉事务。
后山东农工商局筹议自修从黄台至小清河码头一段叉路,德国铁路公司出面干
预,迫使山东地方政府于1905年1月2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小清河叉路合同》, 将
此段连湾共长3公里的叉路,交给胶济铁路公司承造并经理, 农工商务局所筹资金
20883两作为该公司的股票金,购买股票60张。至此, 山东地方政府在德国胶济铁
路公司中的股金共145883两,股票360张。
在铁路修造期间,德胶澳总督以护路为名,派军队侵入内地,进驻胶州和高密
两地,山东巡抚周馥和杨士骧先后为此与德方进行了反复交涉,于1905年11月28日
与德国订立了《胶高撤兵善后条款》,由山东巡抚派警察接收中立区范围内的护路
权,德军撤回青岛。山东地方政府支付银元40万两,收回胶州、高密两处德军营房。
在开矿方面。根据《胶澳租界条约》,德国在获得山东铁路修筑权的同时,还
攫取了在各铁路两旁30里内开采各种矿产的权利。1899年10月,德国德华银行在组
成德华铁路公司之后,又组成了德华山东矿务公司,负责在山东的采矿事务。
鉴于德国无视条约规定,擅自开挖矿产, 欺压群众, 从而纠纷不断的情况,
1900年2月,山东巡抚袁世凯在与德国铁路公司议定《胶济铁路章程》的同时, 与
铁路公司总办锡乐巴议定了《山东德华矿务公司章程》(20款),内容与铁路章程基
本一致。章程议定后,由锡乐巴带回青岛,交与德华矿务公司总办米海里、司米德,
于3月21日正式签押。袁世凯在章程签押后立即命令刊印札发各府州县遵行,并派1
名知府前去帮助德公司办理与民交涉的一切事务。同年,为了垄断山东全省矿山资
源,德国又成立了德华矿业贸易公司(后改称德华采矿公司),要求勘办沂州、沂水、
诸城、潍县、烟台5处矿务。清政府以5处“地段太广,有违奏定章程,批驳不准”。
此后,德国公使和领事不断催迫清政府签押矿章,该公司则在各处自行勘探矿产。
1902年1月,在该公司的要求下,清政府外务部准其查勘第一、第二和第五处矿产。
5月,又准其查勘第三处矿产。1903年7月,山东巡抚周馥又允准其查勘第四处矿产。
1905年,山东矿政调查局与德国签订诸城、安丘、蒙阴、沂水、潍县5处矿务合同,
允许德国人在此5处勘探矿产资源。但到1907年合同期满时, 德方勘探仍无结果。
1907年,在德国公使的不断催逼下,山东巡抚杨士骧又派矿政局道员朱钟琪等与德
华山东矿务公司代表郭思曼另议合同8条,主要内容是准其在原指5处探矿区内,择
定7块开矿地亩依限呈请开办,每块矿地面积不得逾30平方华里; 允许德国人继续
勘探2年,2年内如不能开办,此合同即声明作废。
自1905年起,山东绅民发起了收回路矿利权运动。德国以“胶沂济旧线,即津
镇中段,路权虽还,矿权仍在”为由,屡向清政府和山东地方政府进行争执。1908
年1月津浦铁路借款正合同签押后,德国索要该路附近矿权更“日甚一日”。此外,
德国据1905年合同规定开办的5处矿产中,“以茅山一处为劣”,数年赔累不下 40
万两,1908年柏林总公司决定将茅山矿售还中国,照会山东巡抚将茅山矿“让归中
国自办”,其余各矿照旧开采。茅山矿实际是一座废矿,但德国却向山东地方政府
索要80万两巨款赎回。此事在济南一传开,立即引起绅、商、学各界的强烈不满,
各界人士联合成立山东保矿会,开展保矿运动,要求废除合同,无偿收回全部5 处
矿权,并将德国霸占的矿区全部收回自办。山东巡抚袁树勋为避免事态扩大,同意
按德华采矿公司的用意收赎。1909年6月孙宝琦任山东巡抚后, 更主张用加赋的办
法筹款收赎。在孙宝琦的坚持下,1909年12月31日,山东地方政府与德华采矿公司
签订了《山东收回德商五矿合同》,由山东地方政府付给德国人34万两白银为代价,
收回茅山等5处矿区。1911年,山东地方政府又以21 万墨西哥银元赎回了除坊子、
淄川和金岭镇3矿以外各铁路两旁的所有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