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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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历史上灾害频繁。至晚清时期,尤以涝、旱和黄、运河洪灾最为严重。由
于清政府统治腐败,加之战争等人为的祸患更加重了灾害程度,给人民群众带来深
重的灾难。这一时期,山东地方政府为维护其封建统治,采取了一些赈灾和救济措
施,以维持农业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
1.勘灾和报灾。山东赈灾事务历来由山东巡抚职掌,遇有灾情,由巡抚亲自主
持查勘,向清廷上奏题报,并提请赈恤粮、银。晚清71年中,历任山东巡抚均按照
清廷的旨意,对历年遭受的自然灾害不论大小,一律上报,共向清廷飞奏、勘报灾
情242次。
2.设置赈灾机构。为了加强赈务,山东地方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一是捐局,应
赈灾之需随时设立,负责管理捐献的银钱、粮物。二是赈抚局,1899年设立,为常
设机构,负责管理分配工赈各款,赈济外流回籍灾民。三是设立迁民局,负责办理
受灾地区灾民的迁移事宜。四是成立官办教养局和工艺局、习艺所等手工工场、收
养闲民、游民和穷民等,开展社会救济。
省以下道、府、州、县各级赈灾事务,分别由各级行政长官道员、知府、知州
和知县主管。
3.蠲、缓田赋。灾害发生后,由巡抚勘报,提请清廷核准,对灾区民众予以蠲
缓或漕粮。主要采取4种办法:一是蠲缓,将受灾民户应纳田赋额按一定比例减免;
二是未免的部分实行缓征;三是豁免,全部免除灾民旧欠银米和当年新赋;四是改
征,麦、豆歉收,可改征粟米等。但农民的实际负担并未减轻多少。
4.赈济。山东地方政府按照清廷有关规定赈济灾民。一是谷赈,按民户受灾程
度,分出极贫、次贫等档次,报请清廷核准,加赈灾民口粮。二是工赈,以灾区“
挑河筑堤等工所用夫力居多,与贫民有益”,实行以工代赈。山东地方政府经清廷
核准,于1842、1864、1882、1884、1899年先后5次对治理黄河、 运河实行以工代
赈,共拨银35万两。三是煮赈,灾后,准于在隆冬和青黄不接时期设厂煮粥赈济饥
民。四是士商捐赈。政府接受并鼓励社会各方绅商人士捐款和捐物用以赈灾。
5.停免厘税。在灾荒之年,对粮商向灾区贩粮实行停免厘税。如1876年,山东
“天时亢旱,粮价日增”。巡抚丁宝桢奏报清廷核准,招邻省粮商向山东贩运米麦
杂粮,“沿途关卡应完厘税,均暂予停免”。
6.遣送、安置流民。山东地方政府按清廷规定,由赈抚局对灾民“遍加晓谕,
使知外出无益,各自安心待赈,免致流离失所”,对流出的灾民,由流入地区“资
遣”回籍,或流出地区派员前往押令回籍。
7.迁移灾民。由迁民局对终年遭受水患地区的民众实行迁移。1890年,山东巡
抚张曜报请清廷批准,将频遭水患的黄河两岸濒河村庄民户迁移至黄河大堤以外,
“酌给迁费”,当年,齐东县即迁出3000多户。到1893年,沿黄的历城、章丘、齐
东、青城、滨州、蒲台、利津等7州县共迁出灾民33297户、350个村,设立新村339
处。
8.开展社会救济。光绪年间,山东地方政府除对各州县受灾地区灾民直接赈济
外,还组织和提倡社会救济。1884年,山东省会慈善公所成立,向灾民、贫民供应
茶水,施舍药品。1885年,山东慈善总社成立,收容贫民,对贫民“施衣、施饭、
施茶水”。
晚清时期,清廷为缓解灾情,安抚灾民,缓和矛盾,维持统治,采取了一些措
施。但由于政府腐败,贪官污吏横行,地方官大多对赈灾措施执行不力或擅自侵吞
赈款,致使赈灾活动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