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历史上灾害频繁。至晚清时期,尤以涝、旱和黄、运河洪灾最为严重。由
于清政府统治腐败,加之战争等人为的祸患更加重了灾害程度,给人民群众带来深
重的灾难。这一时期,山东地方政府为维护其封建统治,采取了一些赈灾和救济措
施,以维持农业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
1.勘灾和报灾。山东赈灾事务历来由山东巡抚职掌,遇有灾情,由巡抚亲自主
持查勘,向清廷上奏题报,并提请赈恤粮、银。晚清71年中,历任山东巡抚均按照
清廷的旨意,对历年遭受的自然灾害不论大小,一律上报,共向清廷飞奏、勘报灾
情242次。
2.设置赈灾机构。为了加强赈务,山东地方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一是捐局,应
赈灾之需随时设立,负责管理捐献的银钱、粮物。二是赈抚局,1899年设立,为常
设机构,负责管理分配工赈各款,赈济外流回籍灾民。三是设立迁民局,负责办理
受灾地区灾民的迁移事宜。四是成立官办教养局和工艺局、习艺所等手工工场、收
养闲民、游民和穷民等,开展社会救济。
省以下道、府、州、县各级赈灾事务,分别由各级行政长官道员、知府、知州
和知县主管。
3.蠲、缓田赋。灾害发生后,由巡抚勘报,提请清廷核准,对灾区民众予以蠲
缓或漕粮。主要采取4种办法:一是蠲缓,将受灾民户应纳田赋额按一定比例减免;
二是未免的部分实行缓征;三是豁免,全部免除灾民旧欠银米和当年新赋;四是改
征,麦、豆歉收,可改征粟米等。但农民的实际负担并未减轻多少。
4.赈济。山东地方政府按照清廷有关规定赈济灾民。一是谷赈,按民户受灾程
度,分出极贫、次贫等档次,报请清廷核准,加赈灾民口粮。二是工赈,以灾区“
挑河筑堤等工所用夫力居多,与贫民有益”,实行以工代赈。山东地方政府经清廷
核准,于1842、1864、1882、1884、1899年先后5次对治理黄河、 运河实行以工代
赈,共拨银35万两。三是煮赈,灾后,准于在隆冬和青黄不接时期设厂煮粥赈济饥
民。四是士商捐赈。政府接受并鼓励社会各方绅商人士捐款和捐物用以赈灾。
5.停免厘税。在灾荒之年,对粮商向灾区贩粮实行停免厘税。如1876年,山东
“天时亢旱,粮价日增”。巡抚丁宝桢奏报清廷核准,招邻省粮商向山东贩运米麦
杂粮,“沿途关卡应完厘税,均暂予停免”。
6.遣送、安置流民。山东地方政府按清廷规定,由赈抚局对灾民“遍加晓谕,
使知外出无益,各自安心待赈,免致流离失所”,对流出的灾民,由流入地区“资
遣”回籍,或流出地区派员前往押令回籍。
7.迁移灾民。由迁民局对终年遭受水患地区的民众实行迁移。1890年,山东巡
抚张曜报请清廷批准,将频遭水患的黄河两岸濒河村庄民户迁移至黄河大堤以外,
“酌给迁费”,当年,齐东县即迁出3000多户。到1893年,沿黄的历城、章丘、齐
东、青城、滨州、蒲台、利津等7州县共迁出灾民33297户、350个村,设立新村339
处。
8.开展社会救济。光绪年间,山东地方政府除对各州县受灾地区灾民直接赈济
外,还组织和提倡社会救济。1884年,山东省会慈善公所成立,向灾民、贫民供应
茶水,施舍药品。1885年,山东慈善总社成立,收容贫民,对贫民“施衣、施饭、
施茶水”。
晚清时期,清廷为缓解灾情,安抚灾民,缓和矛盾,维持统治,采取了一些措
施。但由于政府腐败,贪官污吏横行,地方官大多对赈灾措施执行不力或擅自侵吞
赈款,致使赈灾活动收效甚微。
赈灾
山东历史上灾害频繁。至晚清时期,尤以涝、旱和黄、运河洪灾最为严重。由
于清政府统治腐败,加之战争等人为的祸患更加重了灾害程度,给人民群众带来深
重的灾难。这一时期,山东地方政府为维护其封建统治,采取了一些赈灾和救济措
施,以维持农业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
1.勘灾和报灾。山东赈灾事务历来由山东巡抚职掌,遇有灾情,由巡抚亲自主
持查勘,向清廷上奏题报,并提请赈恤粮、银。晚清71年中,历任山东巡抚均按照
清廷的旨意,对历年遭受的自然灾害不论大小,一律上报,共向清廷飞奏、勘报灾
情242次。
2.设置赈灾机构。为了加强赈务,山东地方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一是捐局,应
赈灾之需随时设立,负责管理捐献的银钱、粮物。二是赈抚局,1899年设立,为常
设机构,负责管理分配工赈各款,赈济外流回籍灾民。三是设立迁民局,负责办理
受灾地区灾民的迁移事宜。四是成立官办教养局和工艺局、习艺所等手工工场、收
养闲民、游民和穷民等,开展社会救济。
省以下道、府、州、县各级赈灾事务,分别由各级行政长官道员、知府、知州
和知县主管。
3.蠲、缓田赋。灾害发生后,由巡抚勘报,提请清廷核准,对灾区民众予以蠲
缓或漕粮。主要采取4种办法:一是蠲缓,将受灾民户应纳田赋额按一定比例减免;
二是未免的部分实行缓征;三是豁免,全部免除灾民旧欠银米和当年新赋;四是改
征,麦、豆歉收,可改征粟米等。但农民的实际负担并未减轻多少。
4.赈济。山东地方政府按照清廷有关规定赈济灾民。一是谷赈,按民户受灾程
度,分出极贫、次贫等档次,报请清廷核准,加赈灾民口粮。二是工赈,以灾区“
挑河筑堤等工所用夫力居多,与贫民有益”,实行以工代赈。山东地方政府经清廷
核准,于1842、1864、1882、1884、1899年先后5次对治理黄河、 运河实行以工代
赈,共拨银35万两。三是煮赈,灾后,准于在隆冬和青黄不接时期设厂煮粥赈济饥
民。四是士商捐赈。政府接受并鼓励社会各方绅商人士捐款和捐物用以赈灾。
5.停免厘税。在灾荒之年,对粮商向灾区贩粮实行停免厘税。如1876年,山东
“天时亢旱,粮价日增”。巡抚丁宝桢奏报清廷核准,招邻省粮商向山东贩运米麦
杂粮,“沿途关卡应完厘税,均暂予停免”。
6.遣送、安置流民。山东地方政府按清廷规定,由赈抚局对灾民“遍加晓谕,
使知外出无益,各自安心待赈,免致流离失所”,对流出的灾民,由流入地区“资
遣”回籍,或流出地区派员前往押令回籍。
7.迁移灾民。由迁民局对终年遭受水患地区的民众实行迁移。1890年,山东巡
抚张曜报请清廷批准,将频遭水患的黄河两岸濒河村庄民户迁移至黄河大堤以外,
“酌给迁费”,当年,齐东县即迁出3000多户。到1893年,沿黄的历城、章丘、齐
东、青城、滨州、蒲台、利津等7州县共迁出灾民33297户、350个村,设立新村339
处。
8.开展社会救济。光绪年间,山东地方政府除对各州县受灾地区灾民直接赈济
外,还组织和提倡社会救济。1884年,山东省会慈善公所成立,向灾民、贫民供应
茶水,施舍药品。1885年,山东慈善总社成立,收容贫民,对贫民“施衣、施饭、
施茶水”。
晚清时期,清廷为缓解灾情,安抚灾民,缓和矛盾,维持统治,采取了一些措
施。但由于政府腐败,贪官污吏横行,地方官大多对赈灾措施执行不力或擅自侵吞
赈款,致使赈灾活动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