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司法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2&rec=247&run=13

山东地方政府改革司法制度主要是从设立新的司法机构和改良狱政两个方面着
手进行的。
省级司法机构原为按察使司,1907年应中央改革官制的统一命令改为提法使司。
1911年1月,提法使司按宪政编查馆的规定,设置提法公所,分总务、刑民、典狱3
科,分别治事。清廷推行宪政,仿三权分立的制度,司法脱离行政,山东各司法机
构即随之陆续设立。1905年,各地即有分设裁制所之议,山东巡抚杨士骧在此期曾
召集僚属会议,拟参酌山东全省吏治规条,制定章程,奏请试行。后清廷规定1909
年筹办各级审判厅,山东即于当年开始筹办各级审判厅事宜。
在狱政的改良方面,除司法官制的改革外,刑部于1904年奏定新章,命各省设
习艺所,使犯人学习谋生技能,出狱后能安于所业。刑部原将山东州县分为3巡道,
每道设习艺所1处,山东地方政府认为此法不妥,决定在10府3直隶州各设习艺所,
各州县亦可单独设立。山东巡抚胡廷干主持拟定了具体办法,通饬各府及直隶州遵
行。山东的这一办法后被刑部采纳,1905年4月,刑部通饬各省设立工艺所, 仿照
山东办理章程。经刑部定章后,山东各地工艺局、习艺所开始普遍设立。
1906年,山东按察使鉴于各属监狱构造设备不良,管理不善,以致狱犯时有患
病受虐等事发生的状况,议定改良监狱章程14条,通饬各属一律遵办。并于下札 3
个月后,派员前往各州县检查。此后,各州县开始改良监狱,整顿狱政。